北京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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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校发[2015]57号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不断适应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建设品德高尚、学养深厚、守正创新的导师队伍是保障和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关键。各院系应将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第三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符合导师遴选条件,履行导师职责,接受所在院系对导师资格的年度审核。 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第四条 导师应认真了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执行国家、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首次确认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 第五条 导师应坚持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根本目标,并贯穿到研究生教育的整个过程,关注研究生未来的职业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习科研、心理健康和综合素质等方面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研究生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导师应根据学校和所在院系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做好研究生选拔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导师应根据《北京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承担课程教学工作,并积极参与教材编写,及时将本学科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之中。 第八条 导师应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其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与研究生商定个人培养计划,对其提出学习和科研要求,指导研究生选课;组织导师小组,帮助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认真组织研究生的综合考试和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做好论文初审和预答辩等工作。 导师应认真指导、审查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并配合所在院系做好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导师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负有了解和监督的责任。 第九条 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应及时和定期与研究生沟通,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以及科研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导师因公出差、出国,应认真安排好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若导师长时间离校无法有效指导研究生,院系应及时为研究生调整或更换导师。 第十条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系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加强科研训练,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活动,促进研究生与国内外同行专家的交流与沟通;鼓励研究生参加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增强研究生社会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等。 第十一条 导师必须重视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并起到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 导师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三助岗位的申请与分配、学生申请硕博连读、联合培养或各类项目、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候选人申报等,具有建议及推荐权。 第十三条 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学业问题,导师可以根据学校的规定提出学籍处理建议。 导师有权依据程序,提出解除与研究生指导关系的申请,经院系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四条 导师在总结研究生教育经验的基础上,有权对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研究生教育中所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博士生导师任职要求 第十五条 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基本要求 1.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是我校聘用教学科研岗位的正式教师,并具有博士学位。 3.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专业内,学术造诣较深,并有系统的前沿性研究和突出的研究成果。应承担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保障博士生完成必须的研究工作。 4.能胜任研究生课程教学和论文指导工作。参加遴选博士生导师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5.符合所在院系及学科对于博士生导师遴选的要求。 第十六条 校外人员兼任博士生导师的任职要求 1. 兼职导师的聘任应对我校学科建设和提高我校博士生培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2.兼职导师一般应是我校兼职教授,或与我校签署联合培养博士生协议的单位的导师。兼职导师应在本学科具有相当造诣和影响,已承担了我校教学科研任务。 3. 兼职导师应履行我校导师职责,与院系有密切稳定的联系,一般不再兼任本人专职工作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的博士生导师。 4.申请我校兼职导师者,应按照我校规定参加导师遴选及年度招生资格审核。 5.在我校兼任导师期间,指导我校博士生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归属北京大学。 硕士生导师任职要求 第十七条 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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