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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质量工作履约检查及履约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DTJS/ZY-AZ-14)
1 总则
1.1 为加强天津地铁工程和枢纽工程监理单位质量工作的履约检查和履约考评管理,对工程质量实施有效控制,保证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2(征求意见稿)、《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监理服务合同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工作的要求和规定,结合天津地铁工程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1.2 监理单位质量工作的履约管理包括履约检查和履约考评两大内容,其中履约考评按季度进行。
1.3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建设管理的地铁工程和枢纽工程。
2.1 履约检查内容
对监理单位质量工作履约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开工控制(单位工程开工审批、关键工序开工条件验收)、测量控制、材料(含构配件)验收控制、旁站、工程验收、定期质量检查、质量隐患及质量事故处理、档案管理,其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检查要点详见表DTJS/ZY-AZ-14-01~DTJS/ZY-AZ-14-08。
2.2 履约检查形式
2.2.1 月检查
项目管理部在每月工作中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对监理质量工作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填入表DTJS/ZY-AZ-14-01~DTJS/ZY-AZ-14-08,并及时将检查结果报质量安全部。
2.2.2 季度检查
对监理质量工作履约情况季度检查由建设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组织,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确定季度检查项目和季度检查计划,并组织相关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季度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由检查人员将检查结果填入表DTJS/ZY-AZ-14-01~DTJS/ZY-AZ-14-08。
2.3 监理质量工作问题的处理
2.3.1 项目管理部对监理质量工作问题的处理
项目管理部在每月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存在监理质量工作问题,按以下程序处理:
a)项目管理部对监理单位开具整改通知单(DTJS/ZY-AZ-14-09),通知单一式二份,项目管理部、监理单位各一份;
b)监理单位按照整改通知单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由业主代表和管理工程师进行督促;
c)监理单位整改完成后,向项目管理部上报整改回复单(DTJS/ZY-AZ-14-10);
d)项目管理部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在整改回复单上填写复查意见。
2.3.2 质量安全部对监理质量工作问题的处理
质量安全部在季度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存在监理质量工作问题,按以下程序处理:
a)质量安全部对监理单位开具整改通知单(DTJS/ZY-AZ-14-09),通知单一式三份,质量安全部、项目管理部、监理单位各一份;
b)监理单位按照通知单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由项目管理部进行督促;
c)监理单位整改完成后,向项目管理部上报整改回复单(DTJS/ZY-AZ-14-10);
d)项目管理部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在整改回复单上填写复查意见,并及时上报质量安全部,质量安全部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3.1 评定等级
对监理单位质量工作的履约考评总共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优良、合格、差。
3.2 考评一票否决项
3.2.1 在季度履约考评期内,凡所管辖施工标段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监理单位,质量工作季度履约综合评定为差。
a)发生较大(含)以上质量事故的(质量事故等级划分见附录A);
b)发生一般质量事故两次(含)以上的,或连续两个季度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
c)因存在质量问题,被建设部、市建交委、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人防质量监督站等政府主管部门及建设公司停工整改、立案调查处理、行政处罚一次(含)以上的,或通报批评累计两次(含)以上的;
d)工程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用于本工程,而监理单位没有发出书面指令,或者发出书面指令但未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的;
e)擅自改变原设计不按图施工,未按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监理单位没有发出书面指令,或者发出书面指令但未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的。
3.2.2 在季度履约考评期内,监理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质量工作季度履约综合评定为差。
a)因质量问题,被项目管理部、质量安全部及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监理质量工作整改通知单,未按整改要求按期完成整改累积两次(含)以上的;
b)因质量问题,被项目管理部、质量安全部及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监理质量工作整改通知单累积达到4次以上的。
3.3 考评方式
a)每次检查后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对监理单位质量工作情况按检查项目分别作出专项评价,并将结果填入表DTJS/ZY-AZ-14-11,做出每次检查综合评价b)季度末由质量安全部根据项目管理部每月检查情况和质量安全部季度检查情况将监理单位质量工作情况填入表DTJS/ZY-AZ-14-12,做出季度综合评价。
3.4 监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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