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省级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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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08年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 一、为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根据《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1、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推进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整合、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方面的成果。有继承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并对教育教学改革有进一步的推动和辐射作用的成果。 四、符合第三条其中之一款规定,并且经过两年以上实践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 省内首创,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并具有创新和广泛推广价值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较大步伐,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对培养人才产生明显效果,并在同类学科中有推广价值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培养人才产生较好效果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五、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及其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均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对具备同等条件的成果,优先考虑长期在教学第一线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取得的成果;优先考虑品牌专业、艰苦专业教学工作教师取得的成果。 六、本次申报的教学研究成果奖,本科院校省级项目和校级项目均可上报;专科院校原则上以晋教高[2003]12号文件正式公布的项目为主,对于晋教高[2007]19号文件公布的项目,若前期已做了大量工作并且已取得重大进展的成果,经学校审核后上报。 七、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2、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最多为5人。 八、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最多为3个。 九、各高校须成立校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校级教学成果,并从校级教学成果奖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十、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须填写我厅印制的《山西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成果推荐书》和反映该成果的总结(各一式三份);教学成果为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布的论文须提交复印件(一式三份);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一式两本或两套)。 十一、省教育厅设立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省教育厅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按学科门类下设若干专家评审组,并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高教处,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十二、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其职责是: 1、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2、研究决定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审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十三、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其职责是: 1、复核办公室的核查结果,确定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的资格。 2、负责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初评工作,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所评成果的奖励等级或不予评奖的建议及说明。 3、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四、办公室的职责是: l、具体组织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2、核查推荐成果的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对推荐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其推荐单位作出说明。提出对推荐材料的书面核查意见。 3、审查教学成果奖中申报单位和申报人的申报资格。 4、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组织对推荐的评奖成果进行现场考察。 5、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五、省级教学成果奖及其等级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投票须有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方有效。三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二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一等奖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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