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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地方立法发展?2004-05-26 15:51:37?中国法理网程虎引言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无论是中央立法机关,还是地方立法机关都在积极进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废止或制定工作。中国加入WTO,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切实履行WTO项下的义务。WTO宗旨是倡导贸易自由化、贸易非歧视化。WTO透明度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等原则对中国立法、执法、司法将产生深远影响,而对于立法的影响尤为突出。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规定,“每一成员应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同时,该条第5款明确规定各成员方不得对该协定提出保留,对多边贸易协定任何条款的保留应仅以这些协定规定的程度为限,对诸边贸易协定条款的保留应该按该协定的规定执行。根据该协定以及WTO其他多边贸易协定的规定,WTO要求其协定在各成员方领域内得到全面、统一、一致实施。由于WTO协定在我国不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必须转化为国内法,才能成为有关机关立法、执法或司法依据。立法转化是中国入世的首要工作。当然,立法转化主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范畴。对于地方立法,虽然不承担WTO协定的立法转化工作,但是在入世新形势下地方立法仍然面临着很多机遇和挑战。这次伴随入世所进行的全国性的立法清理工作,特别是地方立法清理工作,取得很好效果,一些不符合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以及入世需要的法律、法规、规章经过清理以后,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并且,根据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需要,适时制定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另外,在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中,通过清理也的确暴露出地方立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一、地方立法的基本内涵地方立法,就是由有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地方立法的主体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人民政府。因此,地方立法既包括省、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另外,根据宪法以及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一般而言,地方立法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执行性的地方立法,一种是创设性的地方立法。执行性的地方立法是有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或者一般法律或者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和适用范围,它只是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定适用于个别的、具体的情况,而不是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本身并不创设新的法律规则。创设性的地方立法是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根据宪法或组织法规定所固有的立法职权。这种立法权可以经常、反复地运用,在宪法和有关组织法有效存在的时间内,这种立法权一直有效。创设性的地方立法是对法律或其他法规所未规定的事项加以规定,也就是有权地方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就法律未规定的事项确定一定的行为规则。它是有权制定地方法规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建设事业的需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主动的立法活动。例如,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等重大事项的广泛权力,在这些方面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执行性的地方立法和创设性的地方立法都包括有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我国《立法法》规定直接表明这一点。我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事项。当然,作为地方性法规还可以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作出规定的事项,经过授权,先制定地方性法规,等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无论是执行性的地方立法,还是创设性的地方立法,都应该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中国加入WTO后,地方立法还应该符合WTO规则以及中国对外作出的承诺的规定。二、地方立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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