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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爆破作业单位证件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省内爆破作业单位证件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青海省境内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非营业性)的核发工作。
第三条 省公安厅负责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州(市、地)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 许可公安机关及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申请材料和专业性问题进行技术评审,并提出明确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作为行政许可工作的必要依据。
第五条 行政许可自受理之日起,审批时限为20日,专家评审、现场评审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州(市、地)公安局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件1);
(二)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成立、合并重组单位经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审核通知书);
2、矿山生产企业需提供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煤炭生产企业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等单位的注册登记凭证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在固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4、当上述凭证未载明限定的作业区域时,须提交经有关管理部门鉴章(行政公章)确认的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合法生产活动证明。
(三)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包括可移动库)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以下资料:
1、仓库所有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848-2009)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附有该评价机构安评资质文件的复印件);
(四)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资料:
1、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表;
2、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任命文件复印件;
3、技术负责人的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本人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从事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简历表;
5、治安保卫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任命文件复印件及简历表;
6、至少1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申请单位一致;
7、至少5名爆破员、2名安全员、2名保管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申请单位一致;
8、上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聘用院校和科研、行政、事业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及与申请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离退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明及与申请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退出现役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需提供退役或退伍证明及与申请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
9、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为上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购买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需加盖出具部门的鉴章)。
(五)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包括以下资料:
1、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载明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
2、证明前款设备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确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具体名单)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七条 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附件2);
(二)有效的工商登记证明,具体类别如下: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新成立单位经工商部门备案、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审核通知书、企业章程及相关股份情况的证明资料,兼并重组单位需提供兼并重组协议、企业章程等证明资料。
(三)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包括可移动库)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以下资料:
1、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848-2009)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附有该评价机构安评资质文件的复印件);
2、自有仓库需提供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材料;租用库房需提供经公证机关鉴章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被出租仓库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出租人应与仓库所有或使用权人一致),属租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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