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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1监测装置管理程序.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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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1监测装置管理程序

1、目的 对用于确保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以下简称监测装置)进行控制,证明所生产的产品都能符合规定的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有效性,对内外部实验室进行控制。 2、范围 适用于对公司在用的监测装置进行管理。无论其为自有、私人或由顾客所提供。 3、职责 3.1 品质工程部负责对用于产品和过程监测的装置进行管理。 3.2 品质工程部需要时负责监测装置管理标准、校准规程的制定、实施和监督运行。 3.3 各使用部门负责监测装置的正确使用、保存及其日常维护。 3.4 品质工程部负责监测装置的测量系统分析。 4、内容 4.1监测装置请购与采购 4.1.1各部门需要检测装置时,使用部门向品质工程部提出申请,由品质工程部报总经理批准后购买。所购的监测装置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 CMC标志。所购属于固定资产的监测装置,须报生产部备案。 4.1.2属于固定资产的监测装置由品质工程部、采购部协助购买。具体执行《采购管理程序》。 4.2监测装置入厂验收 监测装置购入时,由品质工程部对装置进行验收。 a)装置入厂验收合格后,由品质工程部人员对装置编号,粘贴合格标签,同时在《监测装置管理台帐》上登记,记录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用途、生产厂家、检定(校准)周期、使用地点等。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设备,由采购人员负责退货; b 装置入厂验收完成后,全部文件资料交文控中心管理,装置转使用部门使用。 4.3 监测装置的管理 4.3.1 采用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A、B、C分类管理办法。 a)A类监测装置是指定点定周期检定的强制检定的监测装置,和在生产经营中关键场合使用的监测装置,包括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及其装置、衡器和专用计量器具; b)B类监测装置是指生产经营中在内部使用的监测装置,包括检验产品用的监测装置以及本厂自制量规、检具,以及工艺过程中对产品特性起关键作用的过程参数/特性控制装置(如压力表等); c)C类监测装置包括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明令允许一次性检定的监测装置,和在生产工艺过程中只作为一般指示用的监测装置。 4.3.2 领用管理 a)属于固定资产的监测装置,, C类除外 ,已超过检定有效期的, c)监测装置一经领用,即列入周期检定/校准计划中。 4.3.3 借用管理 a)各部门视需要向品质工程部借用监测装置,属于固定资产的监测装置,还须得到生产部认可。 b)品质工程部在借出前应先确认是否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限内。 4.4 监测装置的封存和重新启用 4.4.1 监测装置的封存 a)监测装置的封存可由品质工程部提出,也可由其他使用部门提出; b)封存的监测装置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签发封存标签,粘贴于设备明显位置。属于固定资产的监测装置须报生产部备案; c)封存的监测装置应在“监测装置管理台帐”中注明,并停止执行周期检定。 4.4.2 封存装置的重新启用 a)封存装置需重新启用时,应由具有校准资格的人员对启封装置重新校准,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品质工程部将重新启用的装置列入周期检定/校准计划, 4.5 监测装置检定/校准周期的制定 4.5.1品质工程部依据监测装置的使用频率、类别、准确度要求和使用环境的优劣,制定检定/校准周期,作出《监测装置检定/校准计划》,并可视需要适当调整。 4.5.2 品质工程部按《监测装置检定/校准计划》的策划周期安排送检或自校监测装置。 4.5.3 自校监测装置时,计量员应经培训合格,并具有资格能力。 4.5.4 对公司自制的量具,如样板、卡具,国家无校验规程时,应由品质工程部计量管理员按期进行自校,自行校准监测装置时,品质工程部应制定并依据《监测装置校准规程》文件进行。 4.5.5对于没有国家标准或不便于送检的大型监测装置,应/可由设备/装置原制造厂定期来人实施检定或校准,并提供检定或校准报告。 4.6 监测装置的检定/校准 4.6.1 检定/校准的分类 a)入厂检定/校准:新购入的监测装置属于A类的,B类装置应在超出有效期限前进行检定或校准,以确保其准确度;C类可一次性投放使用,不用检定或校准,但应视使用频率或重要性定期对照检查,并做到专人专用; b)周期检定/校准:依据“监测装置检定/校准计划”实施检定; c)定时检定/校准; d)使用者在监测时发现监测不准确; e)装置经搬运或保管放置过久; f)监测装置功能失效或损坏后再修理; 4.6.2 监测装置检定/校准环境应满足要求。 4.6.3 检定/校准的实施 a)公司内部从事校准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才可执行检定/校准工作; b)外检单位必须为经国家认可的实验室,如当地计量所或有关组织的计量室; c)检定/校准记录的保存依据《记录管理程序》执行。 4.6.4校准记录 监测装置校准时,品质工程部应做好《监测装置检定/校准记录》。所有量具、监测和试验设备,其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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