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罗马法中取得时效制度及对中国立法之启示.docVIP

简析罗马法中取得时效制度及对中国立法之启示.doc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简析罗马法中取得时效制度及对中国立法之启示.doc

简析罗马法中取得时效制度及对中国立法之启示   摘要:古罗马为了缓解贵族与平民间的矛盾,促进“有余与不足”间的平衡,创设了取得时效制度。笔者拟对《罗马法》中取得时效的概念以及构成要件进行简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必要性进行扼要的阐述。   关键词:古罗马 取得时效制度 立法启示   一、罗马法中取得时效制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1、取得时效制度的概念   作为罗马法上的一项古老制度,取得时效符合社会经济客观的要求,也是生产力不断发展的产物。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某权利之意思继续行使该权利,经过一定期间后,遂取得其权利的制度。   2、取得实效制度的构成要件   在《十二铜表法》时期确立的最古时效起初并无严格的构成要件。但至共和末年,占有人必须为善意且占有有正当原因才能适用时效取得。以下就取得时效制度的构成要件具体分析之。   (1)取得时效之一般要件。它包含五项内容:正当名义,所谓有正当名义是指正当的原因,“是指确证在占有时未侵害他人而且足以使所有权取得合法化的那种同前占有者的关系”;占有须善意,善意是指当事人在实现占有时是抱着正直人的态度,即占有是无瑕疵的;占有之持续,取得时效要求占有人必须持续占有标的物直至法定期间届满;占有须经过法定期间,占有须经过的法定期间上页已经叙述。但有两个问题仍需说明时效之继续与占有之集合需要点出;占有之标的物须适格,占有之标的物的适格也即物的能力,也就是标的物的范围需要符合罗马法相关规定。   (2)最长期时效之构成要件。最长期时效比较一般取得时效较简单。其唯一之条件为占有人善意。由于其时效期间为最长之30年,故无需占有人有正当原因,只需法定期间之满足。   3、取得时效制度的价值分析   取得时效制度作为古罗马法典上比较重要的一项制度,主要有以下的几点价值。第一,取得时效制度能够加速财产流转,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率以创造最大的社会财富;第二,取得时效制度能够确定财产归属、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第三,取得时效制度能够弥补形式主义造成的所有权取得方面的缺陷。   二、我国立法中确立时效取得制度是的趋势分析   经过对罗马法时效取得制度的简析及价值理念的展示,可以看出罗马法上时效取得制度在私法中的地位显而易见。取得时效为《罗马法》作为罗马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欧洲各国所承袭。但在中国立法上却几度被否认。我国学术界关于取得时效制度主要形成了“否定论”、“建立有限的取得时效制度说”、“建立完整的取得时效制度说”三种见解。笔者认为,中国应当建立有限的取得时效制度,即完善民法体系,又符合中国国情。   1、立法体例的构建   笔者认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应采取分别立法主义模式,将取得时效规定于物权法所有权取得方式的部分。首先,诉讼时效的客体主要是债权请求权及物上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取得时效只适用于物权的取得,且客体主要针对不动产用益物权,在总则中规定不合适。其次,由于建立有限的取得时效制度,为加强针对性,应将取得时效制度与其具体应用的制度规定在一个篇章内。   2、适用范围的限制   建立有限的取得时效制度,即根据国情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取得时效制度。这个“一定范围”应限于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取得。   (1)关于动产。动产不适用取得时效制度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取得时效制度的缺失。二是我国国情。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某些动产如汽车,如在较短的期限内变成别人的财产,不但心理上难以接受,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2)关于不动产。我国在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和转让上适用不动产登记制度,即在确定所有权时要求政府和当事人都采取谨慎的态度,能够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所以应将取得时效制度应用在用益物权的取得上。   第一,用益物权适用取得时效制度。《物权法》将我国用益物权规定为四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随着经济的发展,每年都有大批的农民放弃土地到城市务工,这就使农村大量耕地撂荒,土地利用率急剧下降。其次,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二者是不同的,一个注重商业色彩,一个注重解决农村村民的居住问题,但究其本质,两种权力都是以土地为依托,对其上边的建筑享有权利,所以在理论研究时将他们统一定义为宅基地使用权。从自然属性上看,建筑物必须以土地为依托,但是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这就需要一种权利将土地与建筑物联系起来,这就是宅基地使用权。笔者认为是可以《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以登记为准,但现实中有些建筑就是在没有取得相应的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建起来的,“小产权房”就是一个典型代表。再次,地役权。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ganpeid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