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20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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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2013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各级人员质量责任,规范职工行为,加大质量管理考核力度,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根据《××集团公司战略管理模式》(政发[2010]×号)文件精神和《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四个管理规定(政发[2010]×号)文件精神,结合分公司的实际和工程质量管理的特点,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基本原则,重新修订了分公司2010年下发的《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活动。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工程施工规范、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中的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作业设计,并按其组织施工。 公司认真执行GB50430《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从合同管理、工程决策、供货检验、技术措施、质量检查、精心施工、试车调试、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管控,确保工程质量。 第一章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第一节 职责划分 第一条 分公司质量检查站的职责是:认真执行集团公司的各项指令,承接性的分解,细化集团公司下发的质量管理制度、标准,负责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实;负责本公司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处理;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价工程队、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及质量信息传递活动。 第二条 工程队、项目部的职责是: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奖惩制度,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对质量问题(缺陷)及时整改,对原材料、加工件构件、设备、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按规范标准进行检查、报验、交工,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及时上传质量信息。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自主管理,确保质量受控。并负责所施工的工程项目施工档案整理成册移交到本公司档案室进行归档。 第二节 管理要求 第三条 分包单位的选择及管理:各工程队、项目部在选择分包单位时,必须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施工能力、施工业绩、管理人员(含工程技术人员、质量检查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资质证件,施工工具设备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上报本公司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查评审,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不符合要求的不准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公司主管部门确定分包单位后,及时将分包单位的性质、施工项目内容等信息传递给公司质量检查站。 各工程队、项目部使用的分包单位由工程队、项目部负责管理,并对分包单位人员进行技术质量培训,出现质量问题对工程队、项目部进行考核。 对分包单位施工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必须由工程队、项目部质量管理人员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分项、分部工程不准进行下道工序。在每月支付分包劳务费时,必须先由各工程队队长或项目经理和质量管理人员签字认可(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工程队、项目部有扣款权利),公司质量检查站方可签字盖章。 第四条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各工程队、项目部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工程项目负责人,按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内容、专业配置技术负责人、专职(兼职)质量检查人员,开展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并将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上报公司质量检查站。 第五条 检查检测工器具配置:各工程队、项目部要按设计文件要求配置各专业规范、标准及相应的检查检测工具。必须经过有检测资质单位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校验不合格的检测工具不准使用。 第六条 原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货检验。各工程队、项目部材料设备管理人员、质量检查人员、技术员要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自检、专检检查合格后,报建设方(监理)人员验收,按设计规定和规范标准要求,需要送检的材料在建设方(监理)人员的见证下取样,送指定检验单位检验试验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对加工件、构配件出厂前,必须由制作单位通知委托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报建设方(监理)进行联合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厂,不合格的构件不准出厂。 第七条 施工过程监控 1.工序交接检查:各工程队、项目部接到上道工序交接单时,首先检查工序交接资料上各级人员签字手续是否齐全,合格后对施工现场进行外观检查,并埋设中心标板、基准标高点。委托本公司测量探伤队进行定位测量。根据定位测量成果,对设备基础、地脚螺栓、埋设件的位置、中心、标高进行复测,按要求形成复测记录。合格后进行接收签字。基础验收不合格不准施工。 2.项目质量检查人员要对施工过程巡视检查,对关键工序、重点部位(设备管道压力试验、设备管道吹扫、设备检查封闭、隐蔽工程等)旁站监督,对不按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及规范标准施工的行为,有权利有责任制止。公司质量检查站派驻到各项目部的质量检查员负责对项目部质量监督检查,排查隐患、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对项目部进行考核。 3.工程项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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