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三国强化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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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达三国强化讲义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司法考试系统强化讲义 2016年 主讲人:杨帆 (新浪微博:@三国法杨帆) 国际法 专题一 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特别提示: 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 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 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取决于条约本身规定) 我国对应的程序 (《缔约程序法》) 缔结新条约 签署 无 批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签署批准书 进入已经缔结的条约 加入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外交部长签署加入书 接受 国务院决定,外交部长签署接受书 2、条约的保留:在签署、批准、加入或接受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3、条约冲突的解决: 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5、条约的解释 6、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实践(宪法无规定)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 是一般法律原则的一部分,具有强行法性质。 六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注意: (1)和平不等于非武力,一国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武力行动也属于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 (2)民族自决原则本身适用于所有民族,但民族自决原则中的独立权,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 专题二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 (一)国家 1、国家主权豁免 (1)现状:国家主权绝对豁免 国家的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2)理论:国家主权限制豁免(《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采用) ★注意: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 2、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注意:对新国家或对新政府的承认并不取决于承认主体的措辞,而是要看被承认对象是否经历了领土变更。如果被承认对象经历了领土的合并、分离、分立等,不管承认者的措辞如何,都属于对新国家的承认;反之,则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 (2)法律意义的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3、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 (二)国际组织 1.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成立和活动的依据 政府间协议 相关国家的国内法 是否属于国际法主体 是 否 2、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联合国大会 (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 ★联合国大会: (1)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2)对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有约束力,其他决议只具有建议性质 ★安理会(15个理事国,其中中、法、俄、英、美为常任理事国)的表决制度: (1)投票权的分配和行使:每一理事国一票;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不得投票,但有关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其可以投票,并且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 (2)决议通过的条件: A、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B、实质性事项: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 (3)决议的性质: A、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 B、表决国际法官人选适用程序性决议的表决程序; C、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专题三 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责任制度的发展 二.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归因于国家 1.国家机关(包括中央或地方、国内或驻外)的行为;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实体的行为; 3.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归因于支配国。 4.被承认为叛乱运动机关自身的行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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