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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房产统计年报口径说明 一、《房屋基本情况表》 (一) 统计范围 1、填报范围为建制镇以上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各类房屋。 (二)指标解释: 房屋分类:按1990年的《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分类。具体见分类表。 1、 居住房屋: (1)公寓:分为解放前建成与解放后建成,具体定义见分类标准,与现在权籍登记中的“公寓”不同,主要是以85年房屋普查时的资料为基础,应该没有新增。 (2)花园住宅:四面或三面临空,并附有一定花园空地,具有成幢独用住宅形态的独立式和合式低层住宅。如独立别墅或两联体别墅,。 (3)职工住宅:具有分层住宅形态,各居住单元设有室号及分门户出入,成套独用的多层或高层住宅。“职工住宅1”为八层(含八层)以上住宅,“职工住宅2”为七层(含七层)以下,“职工住宅3”指标准较低,小梁薄板结构,设备较差的低层住宅,如五十年代建造的二万户新公房等。 (4)新式里弄:联接式住宅,结构装修较好,具有卫生设备或兼有小花园、矮围墙、阳台等设施。 (5)旧式里弄:联接式的广式或石库门砖木结构住宅,建筑式样陈旧,设备简陋,屋外空地狭窄,一般无卫生设备,为“旧里1”;普通零星的平房、楼房及结构较好的老宅基房屋为“旧里2”。 (6)简屋:标准低的简陋房屋、临时房屋。指供居住用的半永久性活动房,不包括拆迁过渡用的临时简屋。 2、非居住房屋: (7)旅馆:专供来往旅客临时住用的旅馆、宾馆建筑,招待所包括在内(里弄房屋或店铺等充作旅馆着不包括在内)。 (8)办公楼:专供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办公用的房屋,银行、科研大楼亦包括在内。 (9)工厂:专供制造工业产品的厂房、车间、工场及在厂区范围内的一切非居住用房。 (10)站场码头:水陆空交通运输用的房屋,包括保养场、停车场、飞机场等,如火车站、轮船码头、公交保养场、飞机场等房屋。 (11)仓库堆栈:独立的专供保藏商品,堆储物料用的各项专用建筑(工厂内附属仓库不包括在内)。 (12)商场:专供营业用的大商场、副食品商场等建筑。 (13)店铺:专供营业用的沿马路市房、酒楼、餐馆及小型手工业作坊等。 (14)学校:专供教学用的房屋及在校区范围内的一切非居住房屋。 (15)文化馆:专供社会教育用的建筑,包括少年宫、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 (16)体育馆:专供锻炼身体或体育比赛用的建筑,包括体育馆、体育场、健身房、游泳池等。 (17)影剧院:专供娱乐用的建筑,包括剧场、电影院、游艺场、书场等。 (18)福利院:供社会福利用的建筑,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 (19)医院:专供医疗用的医院、疗养院、诊疗站等房屋。 (20)农业建筑:专供农业、畜牧业用的建筑,如牛奶棚、饲养场、农产品加工场等。 (21)公共设施用房:公共设施性质的各项独立专门建筑,包括消防队、独立公厕、火葬加油站、公园用房,电力变压所等建筑。 (22)寺庙教堂:用于宗教活动的专门建筑,包括教堂、寺、庙、庵、道院等。 (23)宗祠山庄:旧式社团性质的各项建筑,包括宗祠、公所、山庄等。 (24)其他:无法归入以上各类的房屋建筑,如监狱等。 (三)注意事项: 表一下面年度资料衔接表中,上年底实有建筑面积为《2009年统计汇编》中本区的数字。 二、《房屋管理产权情况》 按照房屋权属分类以及物业管理方式填报,表三中的房屋总量(包括居住与非居住)应与表一中的房屋总量相等。 “私有产权一栏”增加“商品房” 分类,原归在“其他”类中的居民购买商品房单列出来。 三、《高层一览》 (一)统计范围: 1、各区所有的8层以上(含8层)建筑。 2、按原始设计用途来统计。按90年的《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分类。 (二)指标解释 1、名称:指大楼名称,若大楼名称尚未确定的,可以座落地址或住宅小区名称代替。 2、坐落地址:指该高层房屋所在的具体门牌号,若是住宅小区,则填小区地址。 3、管理单位:指该高层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 4、用途:同幢高层房屋,如涉及二种以上用途,可填写主要用途(比例一般以占全部建筑面积的八成以上),其他用途则在备注栏中注明(用途和面积数)。如主要用途不明,用途多样,则填入综合栏,并在备注栏中详列几类主要的用途和面积。 5、幢数:如果几幢高层房屋高度一样,可合在一起填,但是要标明幢数。如果房屋层数和高度不一样的,须单独列出。 6、房屋层数:人防工事凸出顶层的电梯房不计层数;半地下室的顶板离地面高度,居住房在1.5米以下、非居住房2米以下的均不计层数;正规地下房,要计算层数,并在备注栏注明:其中地下房×层,建筑面积×××平方米。 7、建筑面积:高层的连体房,不计层数,均应统计在内。连体房指结构连体的房屋。表面连体,结构不连体的,如:两幢高层房屋建成后,其中间或周围另建商业等用房,该建筑面积不能并作高层统计。不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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