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常识幻灯片.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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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病人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 特殊情况下的职业病人待遇保障规定 (1)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2)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3)职业病人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制度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待遇不能全部补偿职业病病人所受的严重损害时,职业病病人仍然依法享有民事赔偿权利。这使职业病病人的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也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 三、劳动者享受的职业卫生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获得职业卫生防护 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 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 要求改善工作条件 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批评、检举、控告 参与民主管理 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 . 四、用人单位职业 卫生档案基本内容及 要求 (一)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要求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2、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4、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本单位有接触毒有害岗位工作人员名单; 7、“三同时”审批报告; (二)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要求 8、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申报回执; 9、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表; 10、卫生局监督检查时发的“卫生监督文书”; 11、作业场所的监测报告; 12、劳动者培训资料(培训内容、签到、照片); 13、劳动者健康检查报告; 14、公告与告知的具体内容; 15、本单位所使用化学品的中文使用说明书和化学品成份报告; 五、违反职业病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监督检查内容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新改扩建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2、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3、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6、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2、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3、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4、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2、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3、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4、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6、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7、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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