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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责任要件 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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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责任要件 2

案例   1961年,英国发生了一个案件,行为人驾驶一辆装有盗窃赃物的车辆,一名警察命令他下车。行为人非常紧张,在警察还在车上的情况下,他加速逃跑,以大概时速60公里的速度行驶,警察掉下来,被迎面驶来的车辆轧死。   上议院认为,可以从一个人的行为中认定其预见到其行为的自然的和盖然的结果。如果陪审团得出结论,一个理性人将会预见该结果,不管会有什么异议,都可以认为被告人故意地造成该结果。该案被认为是从客观方面来判断故意的权威案例。   该案件判决后,受到了很多批评。议会为补救该指导规则的不足,于1967年的《刑事司法法》中作出了有关如何成立刑法上的故意的规定。该规定如下:“如果法院或陪审团,在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时:①不应当仅仅因结果是其行为的自然和盖然的结果,而在法律上指导他故意地造成该结果或预见其行为的该结果;②应当结合所有的证据认定他是否确实地故意或者预见该结果,应从当时情况下的证据中得出推论。”第六章 责任要件第一节责任要件概述 一、责任概述非难可能性主观心理 二、责任的本质   1,行为责任论   2,性格责任论   3,人格责任论   4,心理责任论   5,规范责任论三、责任的基础1,事实责任:主观心理(1)事实心理:行为人角度(主观的主观说)(2)价值心理:社会一般人角度(客观的主观说)2,价值责任:危险主体第二节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与构成因素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构成因素: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理解角度:行为人个人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会、希望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会、放任(放任的前提是可能而非必然),发生结果(补充)   两种故意的异同三、关于故意的学说:1,认识说2,意志说3,容认说关于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存在于三种状态下:1,追求一种犯罪;2,追求一种非犯罪;3,激情犯罪中。   间接故意不好理解。英国格兰维尔·威廉斯教授则干脆就形象一些来表达,不从学术规范的明确性入手:“间接故意,应是你能清楚地看到某种事情,但你视而不见。形象地说,其结果不是你直接追求的目标,但你把它作为你的直接故意(希望-故意)的不可避免的和‘必然’伴随的副产品而予以接受。行为产生一对孪生的结果,甲和乙;行为人所要的是甲,并准备接受那不是所希望的孪生的乙。”2002年试卷二第50题: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答案:ABCD2003年试卷二第1题: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B   案例一:强行开车将他人挤压致死,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被告人严某于1998年12月26日晚6时许,驾驶装有5吨水泥的解放牌汽车,在某村南面约200米处与某工程公司司机徐某驾驶的解放牌汽车相遇。因公路两侧堆着大量碎石,路面呈凹形,有效路面只有1.5米,双方均认为不好通过,被迫停车。徐某将车向后退了一下,严某要求徐再退后。徐某因汽车后3.5米远处有一块大石头,认为不能再退让。严某说话粗鲁,徐某便赌气熄火下车,关上车门,走出数米远站着。严某着急开车,说:“反正我的车厢快报废了,要撞大家一起撞”,随即进入驾驶室,要强行通过。徐某为阻止严某开车,便站到自己汽车左面的脚踏板上说:“要撞就撞我,撞车不行。”严某听了这话,更加恼火,不顾围观群众的劝阻,冒险开车通过,把徐某挤进两车之间,致徐某被当场挤压死亡。案发后,严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问题)   关于本案中被告人严某的主观罪过形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严某明知在当时的条件下强行通过,极有可能造成徐某死亡的结果,却不听他人劝阻,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的间接故意是相当明显的,其行为应定(间接)故意杀人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严某虽然预见到强行通过可能造成徐某死亡的结果,但他轻信徐某会及时躲闪以避免被挤进两车之间,故其主观上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如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且都不希望危害发生。二者的区别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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