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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罪数形态
第六讲 罪 数 一、 概述 (一)罪数的概念及区分的意义 罪数,又称一罪与数罪,指行为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单复数问题。它在适用刑罚上以及在进行刑事诉讼程序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正确定罪量刑。 2.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 (二)罪数的标准 1.各种学说 (1)行为标准说 :主张应以行为的数量为标准区分一罪与数罪,实施一个行为的为一罪,实施数个行为的为数罪。 (2)法益标准说或结果标准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而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故应以行为侵犯的法益数量即犯罪结果的个数为标准区分一罪与数罪,行为侵犯一个法益为一罪,行为侵犯数个法益为数罪。 (3)犯意标准说 :认为基于一个犯罪意思实施的行为成立一罪,基于数个犯罪意思实施的行为为数罪。 (4)构成要件标准说:认为罪数应以刑法分则或其他刑罚法规中规定的构成要件为区别的标准。行为如有一次充足构成要件的事实,是一罪,数次充足构成要件的事实,是数罪。 2.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标准说 主张确定或区分罪数之单复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三)罪数的类型 二、 实质一罪 实质一罪应当理解为形式上、外观上具有一定的数罪特征,但实质上只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一罪类型 。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一)继续犯 1.概念和特征 又叫持续犯、永续犯 ,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1)一个犯罪行为 (2)持续作用于同一对象 (3)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持续 (4)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持续了一定时间 2.与状态犯、即成犯的区别 (1)与状态犯 状态犯,是指随着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犯罪便终了,但法益侵害的状态仍在持续的犯罪。即在犯罪完成后的一种不法状态。如盗窃罪、侵占罪等。 继续犯的不法状态,是与其行为同时处于继续之中;而状态犯只有不法状态的继续而无行为的继续。 继续犯的不法状态,是一种可罚性的不法状态;而状态犯其不法状态,无论继续多久,都是不可罚的。 (2)与即成犯 即成犯 指随着一定的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犯罪即成立而且同时终了的犯罪。杀人罪等大多数犯罪都是即成犯。 继续犯要求一定时间内,犯罪处于持续状态,而即成犯并不要求犯罪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结果发生和犯罪终了的关系 即成犯:犯罪行为终了时,危害结果即时出现(杀人) 状态犯:犯罪行为终了后,危害结果继续存在(盗窃) 继续犯: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同时持续的存在(拘禁) 3.处罚 (1)其行为具有持续性,但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在本质上是一罪而非数罪。 (2)由于它不同于即成犯,在法律处理上主要在确定追诉时效的起算点上,具有特殊性。 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想象竞合犯 1.概念和特征 又称观念的竞合犯、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1)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罪过 (2)实施一个危害行为 (3)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 (4)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2.与法规竞合的区别 概念和特征 法规竞合犯亦称法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而其中一个法条的构成要件的内容与另一法条的内容相重合、或者相交叉,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定罪量刑,排除可能适用其他条文的情况。 (1)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而实施的一个行为。 (2)一行为在形式上触犯了数个法条。 (3)数法条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之间具有包容或者交叉关系。第345条盗伐林木罪和第264条盗窃罪的竞合时。 (4)行为人的行为只能符合其中一个法条的犯罪构成要件,即只有一个罪过,实施一个行为,只能适用其中的一个法条定罪量刑,排斥其他法条适用的可能性。 法规竞合适用法律的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重法优于轻法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 联系 (1)都是一个犯罪行为; (2)都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法律条文; (3)两者的法律本质都是一罪; (4)都只适用一个法条并按照一罪予以处罚。 区别 (1)想象竞合犯是一个行为,外观上触犯数罪名,犯罪本身是形式上的数罪;法条竞合犯,是一个犯罪行为,犯罪自身是单纯的一罪。 (2)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的竞合;法条竞合犯是一行为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成立一罪名,只是外观上有数种法规可以适用。 (3)想象竞合犯的数法规之间,仅有行为的同一,在竞合罪名法条的构成要件内容上不存在必然的重合或交叉关系;法条竞合犯的数法规之间,则是在犯罪构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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