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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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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2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一种主体不典型的犯罪构成。由于主体修正的需要,才把非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等等修正为行为。当然,主体修正必然造成修正的要件不仅仅只有行为一方,还包括客体、主观方面。   这种修正的犯罪构成基于非实行行为与实行行为间的有机联系,非实行行为因为具有与实行行为的客观联结而具有了犯罪性,如组织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制约关系,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诱发关系,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协同关系。案例   1、张三教唆李四盗窃,结果李四却抢劫了,张三与李四之间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如果成立共同犯罪,成立什么样的共同犯罪?   2、张三教唆李四盗窃,结果李四却发现被害人是女性,于是将被害人强奸了,张三与李四之间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如果成立共同犯罪,成立什么样的共同犯罪?   3、张三带着杀害的意图,李四带着伤害的意图,共同对王五实施暴力,并致王五死亡,张三与李四之间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如果成立共同犯罪,成立什么样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实为区别于个人犯罪的特点)   主体-------二人以上(注意对人的理解)   主观-------共同故意(共同直接故意、共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结合)  客观-------共同行为  (补充)共同行为的分类----实行行为、非实行行为(组织、帮助、教唆)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实讲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况)  六种情况   四、讲几个问题:   (一)共犯的二重性   1、独立性   2、从属性:有四种程度,现在的通说是限制从属说   (二)共同犯罪有几个类型:共同事实犯罪、共同价值犯罪   共同事实犯罪的实质,是数人共犯同一事实的罪   五、关于片面共犯的问题   (案情摘要)   顾某系北京中关村某电脑公司职员。2002年1月,尹某以A市第五百货公司的名义来该电脑公司订购价值20余万元的电脑散件。公司经理赵某担心受骗,让顾某与尹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联系,查询所谓A市第五百货公司是否属实。经查询,顾某得知该市根本没有这家公司,当地工商部门并告知顾某,有人曾以A市第五百货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活动。但由于顾某与经理赵某素有嫌隙,且正欲跳槽离开公司,所以就向赵某谎称尹某所说该公司情况属实,于是赵某深信不疑,与尹某签订了购销合同,在接受3万元预付款后,将20余万元电脑散件发至尹某指定的地点。尹某收货后,即低价转手倒卖得款10余万元,随即逃匿。赵某报案,2002年5月尹某被抓获。   (揭示与讨论)   本案的关键是对顾某的片面帮助行为如何定性。   根据共同故意的形式,共同犯罪可分为全面共犯和片面共犯。全面共犯又称为双方的共犯,是指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全面的共同故意。所谓全面的共同故意,是指犯罪人在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上不仅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和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认识,而且共犯之间彼此还有互相的认知。片面共犯又称为一方的共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各犯罪人客观上虽然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但主观上只有片面的共同故意。所谓片面的共同故意是指仅有单方或部分犯罪人对自己和其他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结果及两者之间 的因果关系的认识,其他犯罪行为人则仅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有认识,对客观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其他人的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及与自己行为、结果之间的联系并不知晓。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帮助犯与实行犯之间,或教唆犯与实行犯之间,而且只有在帮助犯和教唆犯了解实行犯,而实行犯并不了解帮助犯和教唆犯的情况下才能成立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毋庸置疑,问题是实行犯主观上并无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这是不符合典型的共同犯罪形态的。但片面共犯帮助或教唆实行犯实行犯罪,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只要实行犯的行为达到应受刑事处罚的社会危害程度,那么片面帮助犯或片面教唆犯的行为作为这种犯罪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必然达到 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社会危害程度。如果对这种行为不加处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是放纵了犯罪。然而,片面共犯又并未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中的实行行为,因而无法作为单独犯罪论处。只有将其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非实行行为,与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联系起来作为共同犯罪处理,才能追究其应负的刑事责任。因此,片面共犯虽然并非如全面共犯那样是典型的共同犯罪形态,但可以视为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共同犯罪。   需要说明的是,对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片面共犯,刑法学界有不同认识。有人认为共同犯罪中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只能是全面的、相互的,因而否定片面共犯,也有人认为不应否定片面共犯的存在,但应该在刑法立法中将其单独定性处理,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但根据前述分析,片面共犯是客观存在的,我个人认为还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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