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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劳动争议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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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七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一节 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又称劳动纠纷。许多国家和地区则称劳资争议或劳资纠纷。 1、 广义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或其团体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 2、狭义仅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劳动义务的争议。 在劳动立法和劳动法学中,一般取其狭义。 2、准确理解劳动争议的概念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动争议的产生是建立在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即劳动争议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存在着一定的劳动关系,若无劳动关系,就不存在争议。 2)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3)劳动争议的内容通常是指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而不包括双方主体的其它争议。凡是以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之外的权利和义务为标的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对劳动争议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案例 2004年2月9日,爱立曼公司与李俊杰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从2004年2月9日起至2006年2月8日止。合同约定,爱立曼公司安排李俊杰在基础研发岗位从事研发工作;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对方赔偿,赔偿数额为违约期限乘以一个月全薪;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出了约定。2004年7月,爱立曼公司与李俊杰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李俊杰签订了与爱立曼公司的离职保证书,承诺1年之内不从事与原工作性质相同的工作。李俊杰与爱立曼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于2004年7月7日到杭州顺达集团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工作。2004年7月10日,李俊杰与杭州顺达集团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解除了双方之间的试用劳动合同。 之后,李俊杰到杭州易摩移动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杭州易摩移动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董事金叙斌、黄丞秦曾系爱立曼公司职员,并且李俊杰在杭州易摩移动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的工作与其在爱立曼公司从事的工作性质基本相同。据此,爱立曼公司以李俊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该纠纷如何定性? 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该案件?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案例] 赵吉安与朱玲同在某纸板厂工作,二人原为夫妻,后经法院判决离婚,两个子女判给朱玲。2002年1月,两人在厂教育科因抚养费问题发生口角,最后扭打在一起,朱玲被摔倒在地。医院诊断为头皮下血肿、急性闭合性颅脑外伤。另外,两人在扭打中还打碎了教育科两块玻璃。纸板厂经调查研究后决定:(1)双方在工作时间内打架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各罚50元;(2)赔偿所损坏的玻璃,各出20元;(3)赵吉安承担朱玲医疗费、误工费的60%,朱玲自负40%。赵吉安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纸板厂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 杨林是某城镇集体企业的一名职工,家住厂区内。为了家居安全,自行建起一堵围墙。厂方认为私自建围墙不符合城建规定,多次派人做杨某工作,要求杨某自行拆除围墙,杨某不理。厂方为促使杨某拆除围墙,采取停发工资的措施,并多次言明只要杨某自行拆除围墙后,将补发其全部被停发的工资。为此,杨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发还停发的工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此案因私建住宅墙而引发的工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受案范围,建议争议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该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该企业和杨林应如何处理这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通过)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案例)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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