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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法院调解.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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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法院调解

第十三章法院调解 (一)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比较内容 法庭调解 诉讼外调解 1、时间不同 诉讼过程中 诉讼之外 2、性质不同 属于审判活动,具有司法的性质 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 3、程序不同 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 没有严格程序要求 4.效力不同 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般只有合同效力,但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产生强制执行力 (二)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 比较内容 法院调解 诉讼和解 1.性质不同 行使审判权的性质 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主体不同 有人民法院 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程序不同 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二者的联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二、调解的适用范围 1.一般原则 审判程序,一般都(可以)适用调解(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审判监督程序) 【注意】调解要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般是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也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考点提示】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法院应当准许。 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 2.先行调解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 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3.不适用调解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在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调解,但是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 (3)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 【注意】关于法院调解的两点注意: 1 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争议。因此排除了执行阶段和非讼案件。 2 调解的实质:私权处分。因此排除了身份关系的确认之诉,但解除身份关系可适用调解。 三、调解协议的内容 1、可协议的内容 (1)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注意】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关联知识点】《调解规定》第 13条规定: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注意】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4)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2、不可协议内容 (1)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四、调解完毕后的结案方式 1.调解书结案 1).通常情况下都是应该制作调解书,应注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 2).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注意】(1)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2)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书送达前可以反悔;(3)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2.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陷阱点拨】如果一审判决离婚、解除收养关系,二审调解和好、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必须制作调解书,否则一审判决书的效力没有法律文件予以否定。 (03-70)对下列哪些案件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民事调解书? A.被告拖欠原告贷款 10 万元,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在 1 个月内付清,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期间的贷款利息 B.赔偿案件中的被告人在国外,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同意在 2 个月内赔付 C.赡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愿意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 200 元,原告申请撤诉 D.收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维持收养关系 3.和解结案的方式 (1)请求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2)申请撤诉。 【考点提示】不能请求法院根据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两个例外:涉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 五、调解的效力 (一)生效时间 1、一般情况 调解书应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2、特殊情况 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而言,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调解即具有法律效力。 3、 自愿提前(调 13,简 14-16) 《调解规定》第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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