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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本章简介: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通过对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物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我国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包括四个方面内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灾害救助制度、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以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灾害救助制度领域目前仍然主要依靠国务院或民政部以及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
本章课时:2
第一节社会保险法概述
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让学生了解社会救助的概念、特征和主要模式,理解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了解社会救助法的概念和发展历程。重点掌握社会救助法律关系
教学重点:
1. 社会救助的概念和特征
2. 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
3. 社会救助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内容
教学方法:
讲授、讲练结合
教学环节:
I.目标投放
1. 了解社会救助的概念、特征和主要模式,了解社会救助法的概念和发展历程。
2. 理解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社会救助法律关系。
II. 新授
一、社会救助的概念
社会救助又称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物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救助具有以下特点:
1.目的性。社会救助的实质是保障生存权,满足人们最基本的食、住、衣、医的需要。
2.法定性。社会救助制度构成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社会救助的范围、标准以及具体规定都应由法律严格界定。
3.无偿性。国家通过社会救助方式赋予特定社会成员一定的利益,帮助其克服生活困难、摆脱生活困境是没有对价条件的。
4.救助对象的特殊性。社会救助通常在公民因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其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陷入生活困境时发生作用,救助对象是已处于生活困境中的社会成员。
二、社会救助的主要原则
1.公民待遇。凡无力生活者,均可依法律规定享受救助,属于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
2.国家责任。国家承担确保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义务,所以只要人民有生活上的困难,政府就有责任给予救助。
3.保障的兜底性。满足其最低和基本生活需求。
4.充分发挥人的潜能。发动各种力量共同帮助贫困人口,使他们有机会发挥其潜能,摆脱困境
三、社会救助的主要模式
(一)民间救助
民间救助,又称慈善机构救助或慈善事业,是指建立在慈善伦理基础上的,以社会捐献为财产来源的,由民间公益团体或机构对生存困难者提供的救助。
(二)官方救助
官方救助,又称政府救助,是指由政府直接组织的并以财政支出为主要财产来源的对生存困难者提供的救助。
(三)官方民间结合救助
官方和民间结合救助,是指官方救助与民间救助相互补充而构成的对生存困难者提供的救助。根据官方救助和民间救助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地位不同三种类型:官方救助为主民间救助为辅、民间救助为主官方救助为辅和官方救助与民间救助并重。
四、社会救助法
社会救助法,是指调整社会救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国外社会救助法的历史发展
最早进行社会救助立法的是英国。1394年,英皇爱德华三世针对丧失土地的农民涌向城镇、流落街头的现状,颁布了英国历史上第一个救济贫民的法律。但是从该法的具体内容上看,实质上它是一个禁止乞讨的法令,并对流民乞丐规定了种种侮辱人格、伤及肉体的残酷刑罚。
1531年,英王亨利八世才颁布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救济法令,决定征收救济品由地方当局分发给贫困者,对无劳动能力的贫民准许其在指定地点行乞,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则为其代谋工作。在社会救助立法上最有影响的是英皇伊丽莎白于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
(二)中国社会救助法的发展
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社会救助方面的法律,是国民党政府1943年9月29日颁布施行的《社会救济法》,该法规定了救济的对象范围、资金来源、救济方式等。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即开始了新中国最初的社会救助立法工作。1950年,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政务院颁布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决定对失业工人提供物质帮助。
五、社会救助法律关系
(一)社会救助法律关系主体
1.社会救助供给主体
一般包括政府特定的职能部门,如民政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如中华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以及它们出资举办或委托的社会救助机构;在特殊场合,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保障机构的安排,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可直接向特定救助对象提供救助款项物资,因而其不仅仅是社会救助的财源主体,还可以是社会救助供给主体。
2.社会救助享受主体
社会救助享受主体,是指按照统一标准确定的实际生活长期或暂时处在法定生活水平线或其以下状态的公民。
根据其发生贫困原因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三类:
第一类,无依无靠、完全没有生活来源的公民,主要是孤儿、无社会保险的失业者、长期患病者和孤寡老人;
第二类,有劳动能力也有生活来源,但因为意外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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