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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票据法ppt
本票的种类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3条第2款和第75条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式本票和即期本票。 本票作为票据的一种,具有与其他票据相同的一般性质和特征,因此,《票据法》总则中的内容均适用于本票。 《票据法》对本票体例的规定 本票的出票与汇票一样,包括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本票的出票行为是以自己负担支付本票金额的债务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2、出票 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根据《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 (1)付款地。 (2)出票地。 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3、见票付款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第四节 支票 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支票的特点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是一种委付证券,与汇票相同,与本票不同。 支票与汇票和本票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点:①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 ; ②见票即付。 依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支票作不同的分类,我国《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支票的种类 出票的概念 出票人签发支票并交付的行为即为出票。但是,出票人签发支票必须具各一定的条件,即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1、出票 支票的格式 绝对应记载事项 相对应记载事项 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对出票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一)提示期间 (二)付款 (三)付款责任的解除 3、付款 LOGO 第十二章 票据法 了解票据与票据法的概念 1 掌握汇票的类型以及效力 2 掌握本票与支票的概念以及法律行为 3 教学目的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1、我国票据立法 票据的概念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仓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是指票据法上的票据。 《票据法》是指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法》是指各种法律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称。 票据法的概念 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故民法中的代理亦适用票据行为。 无权代理 越权代理 3、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的伪造 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 票据的变造 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第二节 汇票 1、汇票的特点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特点 汇票的分类 2、出票 出票,亦称发票。《票据法》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格式 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出票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故汇票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格式。汇票的格式就是作成汇票后表现于汇票之上的内容。 出票的效力 出票是以创设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所以,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3、背书 汇票转让与背书 汇票的转让,是指汇票的持票人以背书或仅凭交付的方式而将票据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故其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其必须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从背书的记载事项而言,其应与出票一样,符合有关出票时应记载的事项内容。 背书的形式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背书连续 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背书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 法定禁止背书,是指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由于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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