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第十二章司法审查一.pptx

  1. 1、本文档共3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十二章司法审查一

第十二章司法审查(一)第一节 司法审查概述一、司法审查的概念 司法审查: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司法概念表述,人民法院依法对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 这一概念的四个因素:(1)司法审查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3)司法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4)司法审查的方式为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的两个明显特点: 第一、公正、客观的程序保障。 第二、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二、司法审查的作用(一)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政体制(二)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四)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三、司法审查的宪法依据与理论基础(一)司法审查的宪法依据 (1)我国宪法确定了公民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 人员的主体资格和权利。 (2)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将被 追究法律的责任。 (3)我国宪法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主体地位。(二)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 1、民主原则 2、法治原则 3、权力制约原则 4、人权保障原则第二节 司法审查的原则 一、司法审查与其他诉讼共有的一般原则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二)依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三)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四)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五)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六)辩论原则 (七)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二、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1)只主管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争议的案件,不管辖因抽象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的案件; (2)只主管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事务时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发生争议的案件,不管 辖行政机关在管理内部事务时发生争议的案件和行政机关内部职权争议的案件; (3)按照国家惯例,政府所为的国家行为。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1)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的合理性。 (三)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四)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五)不适用调解原则 (六)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范围 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1)不服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 (2)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3)因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4)因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和不答复我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二、司法审查的排除范围 (1)有关国防、外交等方面的国家行为; (2)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决定、命令的抽象行政行为; (3)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 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四节 司法审查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是未经复议的案件;二是经复议维持的案件;三是法条中经复议改变的案件,此时既可以由最初作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上述“改变”的解释: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⑵变更了原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且对定性产生影响⑶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2、特殊地域管辖:⑴因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⑵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都有管辖权,但此处仅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包括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也不包括行政拘留,因为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3、共同地域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上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行政诉讼案件移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移送的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 (2)移送法院发现

文档评论(0)

2232文档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