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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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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四、国际环境污染的法律适用 (一)解决国际环境污染法律适用问题的国际条约 (二)各国有关国际环境污染法律适用的规定  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做法: 1.适用对受害方最有利的法律 。 2.适用遭受损害地的法律 。 3.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 4.当事人意思自治 。 五、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 各国一般依受竞争影响的市场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不同的国家还有一些其他原则的补充。 六、诽谤的法律适用 (一)以美国、瑞士、罗马尼亚等国为代表的采用较为灵活的做法,如美国主要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 (二)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较为保守的做法。 七、网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侵权行为地法 (二)法院地法 (三)原始国规则 (四)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五)最密切联系原则 二、涉外产品责任(:进口鞭炮炸伤眼睛) 在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方面,不少国家都主张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来确定准据法。 在法律选择过程中,更加重视对有关政策、各方利益及处理结果的分析和考虑,力求做到对各方的公平。 从各国的实践和理论看,“最密切联系”、“最有利于原告”和“排除被告不可预见的法律的适用”的观念已赢得广泛赞同。 司考特案 1977年7月2日,美国小朋友司考特和他的朋友在其门口放烟花,烟花突然改变方向,击伤了站在旁边观看的他的弟弟的右眼。烟花是从中国进口的带响的“空中旅行”。其父母委托律师于1979年6月向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第一被告,以进口商和经销商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损害赔偿金100万美元,并判处惩罚赔偿金500万美元。 请问: 1、美国法院能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 2、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是否享有豁免权? 3、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公约》 目前已有13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公约既着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又兼顾当事人双方权义的平等。 第一,适用的法律应为侵害地国家的法律,如果该国同时又是“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国或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或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第二,尽管有上述规定,应适用的法律仍应为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如果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和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第三,如以上两种法律都不适用,除非原告基于侵害地国国内法提出请求,应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主营业地国国内法。 第四,如果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证明他不能合理地预见产品或他自己的同类产品会通过商业渠道在该国出售,则以上规定的侵害地和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法均不适用,而仍应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国国内法,主要是为了保护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利益。 三、国际空中侵权(:飞机空难) 关于国际航空侵权问题,在国际上已有1929年《华沙公约》及其修改与补充和1952年《罗马公约》及其附属文件加以调整。 但由于许多国家未参加上述公约,因此,这些国家仍需要依内国冲突法来解决。 美国是国际航空侵权诉讼最多的国家,就美国法院的判例来讲,有些判例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既有行为发生地法,也有损害发生地法。 第四节 我国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 (集中体现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 特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涉外产品责任的规定;第46条-侵害人格权的规定 《海商法》第273条的特殊规定; 《民用航空法》第189条的特殊规定) 一、我国关于一般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定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 新法之前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46条) 该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该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 * * 第十四章 非合同 之债的法律适用 背景资料 《吉祥三宝》 PK《蝴蝶》 包头空难国际赔偿案 2005司考卷一92题 甲国人A和B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二人均在中国上海有住所。某日,他们同乘轮船自乙国赴中国,途经乙国领海时,二人发生口角,A顺手抓起B的旅行箱向B掷去,造成旅行箱内的贵重仪器被毁坏。轮船抵达上海后,B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院可以适用下列何种法律? A.甲国法?? B.香港法?? C.乙国法?? D.中国法 合同——私人性强——意思自治 侵权——社会性强——法律规定 同样体现在涉外案件中 1、管辖权问题 2、法律适用上 3、判决执行上 本章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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