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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行政诉讼程序规则
二、庭审程序 (一)开庭前准备阶段 (二)庭审准备阶段 (三)法庭调查阶段 (四)法庭辩论阶段 (五)合议庭评议阶段 (六)公开宣判阶段 (七)闭庭 四、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政诉讼法第81条) 五、审理中的相关重要问题 1.撤诉制度 (1)申请撤诉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按撤诉处理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撤诉考》,何海波 ,《中外法学》2001年第2期。 2011行政诉讼统计数据 2011年,全国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总量为136353件,仅占所有案件的1.80%。 判决结案方式中,9.82%维持,5.09%撤销,47.95%原告撤诉,8.82%驳回原告诉讼请求,6.49%裁定驳回起诉,1.57%履行法定职责,1.15%确认违法或无效,0.14%行政赔偿。 五、审理中的相关重要问题 2.审案依据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五、审理中的相关重要问题 3.被告行为的限制 (1)取证限制 (行政诉讼法第35条)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2)被撤销行为的限制(行政诉讼法第71条)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注:该条文与新法不一致 (3)提交证据时限限制 《证据规定》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注:该条文与新法不一致 第二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第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九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注:该条文与新法不一致 4.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解释第五十条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注:该条文与新法不一致 5.审理期限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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