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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讲刑罚的体系
3、管制的内容: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四、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种。 被判处无期徒刑时,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并且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事实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均得到减刑、假释的机会。 从启蒙运动思想家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来,对于死刑的评价已经争论了二百多年。人们大多是围绕人的生命价值、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是否违宪、是否人道、是否符合罪刑均衡原则、是否助长人们的残忍心理、是否符合刑罚目的、是否容易错判、是否容易改正、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等方面评价死刑的。其中一部分人得出应当保留死刑的结论,一部分人得出应当废除死刑的结论。 可以肯定的是,废除死刑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因为社会的发展决定了刑罚的惩罚性由重到轻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在这个意义上说,保留死刑与废除死刑之争,实际上是应当何时废除死刑之争,即是现在立即废除死刑,还是将来废除死刑。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死刑,刑法理论一般也赞成现在保留死刑、暂时不废除死刑。也就是说,现在保留死刑是人们的共识。但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同样既是我国一贯的死刑政策,也是人们的共识。 至1997年刑法,死刑罪名已经增至68个。 (二)死刑的适用 1死刑的适用条件 从总则的规定来看,刑法第48条明文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从分则规定来看,对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及其情节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除个别分则条文外,死刑都是与无期徒刑等刑罚方法共同构成一个量刑幅度,即死刑并非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是作为选择刑来规定的。 2.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时满75周岁,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3.适用程序上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死刑执行: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 (三)死刑缓期执行 1死缓的概念 刑法第48条后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为死缓。 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适用制度。死缓制度是我国刑事立法的独创,它对于贯彻少杀政策、缩小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促使罪犯改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2死缓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48条的规定,适用死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应该判处死刑。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区分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则界限,也是死缓适用的本质条件。 根据刑事审判经验,应当判处死刑,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其他法定任意从轻情节的; 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或者其他在同一或同类案件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 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被告人激愤犯罪或者有其他表明被告人容易改造的情节的; 有令人怜悯的情节的; 虽然极其严重罪行的证据充分、确凿,但具有其他应当留有余地情况的。 3死缓期间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关于这里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根据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是指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死缓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二年的期限之内,因为规定2年的考验期就是为了观察犯罪人在这2年内有无悔改表现,如果将先前羁押的时间计算在内,就减少了考验时间、丧失了考验的意义。 4死缓的适用结局 根据刑法第50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有三种处理结局: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累犯及故意杀人、抢劫、绑架、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判处死缓可限制减刑。 2、罚金的数额: (1)倍数罚金制、 (2)比例罚金制、 (3)定额罚金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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