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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 离婚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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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 离婚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离婚在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第十讲 离婚在财产关系方面 的法律后果 案例分析 甲(男)与乙于1999年12月1日登记结婚。结婚时双方进行了夫妻婚前财产公证,乙有婚前财产10万元存款和彩电、冰箱、家具等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婚后,乙除将自己婚前所有的日常生活用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外,还将自己的婚前存款贴补家用。。因甲工作和学习任务繁重,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庭义务,主要由乙承担。2004年3月,甲获得晋升机会后,不是感恩于乙的付出,而是极力寻找双方的差距,导致乙难以和甲沟通,婚姻关系无可挽回的破裂。2007年1月4日,乙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同时请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婚前个人财产8万元以及对其所履行的家庭义务的补偿。甲同意离婚,但不承担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问法院应怎么判决? * 1、结婚自由权恢复 2、扶养关系终止 3、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 4、代理权的消灭 5、同居义务消灭 6、姻亲关系消灭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一)准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法定共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即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工资、奖金;一方或双方生产经营的收益;一方或双方知识产权的收益;一方或双方由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此外,夫妻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部分财产以及婚前的部分财产归双方共有的部分,也属于共有财产。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5、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6、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7、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8、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9、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10、 夫妻用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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