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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专利权的产生
4、公布后的异议 《细则》第48条 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实质审查 1、三年冷却期 2、启动:依申请启动、主动审查 第35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五)授权公告 第39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相关法条】《细则》第54、55条 三、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 审查流程:受理申请→初步审查→授权公告 第40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一)审查模式 (二)审查内容 1、形式审查:第26、27条 2、实质审查:《细则》第44条 (三)授权公告 四、专利申请的复审 第41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涵义 (二)复审机构 《细则》第59条 (三)复审程序 《细则》第60-64条 (四)司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 (法发〔2009〕39号) 第1条 下列一、二审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一)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复审决定和无效决定的案件; 五、专利权的无效 第45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相关法条】细则第65-72条 (一)原因 (二)主体 (三)理由 (四)时间 (五)处理 第46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六)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 第47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1、有溯及力 2、无溯及力 (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第27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1、请求书 2、图片或照片 3、简要说明 4、其他 三、专利申请的提出 1、申请必要性分析 2、保护形式的选择 3、申请时机的选择 4、取得专利权的初步判断 参考著作 1、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2、刘晓海、单晓光:《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经营手册》 3、本书编委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工作实务》 第二节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消极条件 第5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25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司考真题】2002. 53.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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