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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侵权责任免除与减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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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侵权责任免除与减轻

第四章侵权责任的免除与减轻事由 (2)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要件。 A、有合法的授权; B、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均合法; C、致人损害是执行职务的“必要条件”。即只有在不造成损害就不能执行职务或有效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能允许执行职务的人对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 例如:消防队员为制山火灾蔓延可以将邻近火源的房屋拆除,但若火灾已不可能蔓延.则拆除邻近房屋的行为就不是执行职务所必需的。 第四章侵权责任的免除与减轻事由 二、减轻责任事由 (一)减轻责任事由概述 所谓减轻责任的事由,是指由于受害人的过错等原因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起到一定作用,据此可以依法减轻责任人的责任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就对减轻责任的事由做了特别的规定。 第四章侵权责任的免除与减轻事由 (二)减轻责任事由的类别 1、减轻责任事由并非只限于被侵权人的过错。 2、第三人原因、紧急避险等事由亦可以导致责任的减轻。 例如,《侵权责任法》第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这里所说的“给予适当补偿”就有减轻责任的意思。 第四章侵权责任的免除与减轻事由 (三)减轻责任事由的适用范围 一般来说,责任减轻事由是适用过错责任情形下的一般原则,但并不是适用严格责任情形下的一般原则。 适用严格责任的活动和物品本身存在的潜在危险性不因受害人过失而降低,实际风险的发生也与受害人一般过失没有实质性联系。 第四章侵权责任的免除与减轻事由 (四)《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理解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受害人的过错可以作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事由。 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过失相抵”。 第四章侵权责任的免除与减轻事由 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它适用于比较过失。 如果仅仅是受害人一方的原因造成的,就不适用本条规定。“也有”的含义就是侵权人存在过错。 第二,它应当进行过错的比较。 在责任的确定中,法官要比较双方的过错,从而最终决定如何减轻责任。 第三,即便受害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行为人也有过错,此时,受害人的过错就称为“也有过错”,因为毕竟行为人的过错在先。 第四章侵权责任的免除与减轻事由 (五)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 此种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过失相抵”,德国理论上称为“与有过失”,英美法称之为“助成过失”。 我国学者曾依苏联民法理论将该条规定称为“混合过错” ,由于混合过错难以涵盖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失相抵情形,故现今侵权责任法放弃了混合过错的概念,采用与有过失或过失相抵这一概念。 第四章侵权责任的免除与减轻事由 1、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 (1)被害人的行为与加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 例如,张某进入某施工现场找其朋友李某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因工人李某施工时过失致一把扳手从三楼掉下,砸中张某头部,造成张某受伤。 张某的损害是由于其过失行为与李某的过失行为相互结合共同造成的,欠缺其中之一,损害都不会发生,因此属于过失相抵的情形。 第四章侵权责任的免除与减轻事由 (2)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且是受害人一方受有损害 其包含两个要素:一是损害的同一性。 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所致损害,与侵权人所致损害是同一损害,如果受害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另一损害的发生或者与加害人无关的损害的扩大,则属于因果关系的中断,而非过失相抵。 如张某在李某家中做客时不慎碰坏李某的名贵玉雕老鹰的一个翅膀,李某一怒之下将该玉雕摔坏,从损害结果分析,李某将玉雕摔坏造成物的毁损灭失,与张某碰坏玉雕翅膀这一损害并非同一。 二是受害人一方受有损害,而不是双方受有损害。 第四章侵权责任的免除与减轻事由 (3)受害人的行为须为不当 所谓不当行为,就是为自己的利益或在伦理的观念上为不当,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 注意:当受害人的行为属于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自助行为时,不构成过失相抵。 第四章侵权责任的免除与减轻事由 (4)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 过失相抵中受害人的过错是否包括故意在内,在理论上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一般来说,受害人的过错均为过失,因为若为故意,则意味着受害人自己造成自身的损害,加害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过失乃广义之过失,包括故意在内。 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的规定看,司法实践认为过失相抵中受害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类型。 第四章侵权责任的免除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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