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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第四讲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案例 甲(女)1999年9月经人介绍与乙相识,2001年3月10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5月30日,甲在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丙登记结婚。2007年8月10日,甲与乙达成离婚协议后,办理了离婚登记。2008年10月8日,丙以与甲结婚时甲有配偶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与甲的婚姻无效。 问:法院应怎么办? 一、无效婚姻 (一)概念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问题 无效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吗? 案例 甲死亡时,留有一大笔遗产。甲的继承人有父母、妻子(有结婚证,但实际刚满19周岁)、两个子女、一弟一妹。 问:甲的“妻子”能不能实际继承遗产? 案例 甲(男)与乙1987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较好,生有一女。2006年2月8日甲又与丙登记结婚。甲与丙共同生活期间,甲出资购置了一套价值160万元的别墅,双方共同存款120万元,甲继承所得50 万元。2007年5月20日,丙得知甲已有配偶的事实后,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与甲的婚姻无效。诉讼中,甲表示放弃与丙共有财产中的权利。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问:法院对以上财产应作出何种判决? 案例 2003年5月,甲(女)与乙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但乙向甲隐瞒了自己曾因盗窃被判过徒刑的历史。甲在与乙的交往过程中,风闻乙有盗窃前科,便向乙求证,被乙断然否定,并发誓赌咒自己不可能偷窃。甲相信了乙,2005年12月20日,甲与乙登记结婚。婚后乙恶习难改又重操旧业,因盗窃数额较大被公安机关逮捕。甲对乙彻底绝望,离婚的请求遭到乙的拒绝后,2006年5月10日甲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撤销与乙的婚姻。 问:人民法院应作出怎样的判决? 注意 案例 甲(女)与男友准备登记结婚,发现民政局有自己已“结婚”的记载。经查,甲的妹妹因为两年前未婚先孕,无奈之下,偷用了甲的身份证,冒用了甲的姓名进行了结婚登记,但妹妹结婚时用的是她自己的照片。 问:甲应怎么办? 三、有瑕疵的结婚程序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请求撤销婚姻登记。 瑕疵: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 * (二)无效婚姻的原因 1、? 重婚的;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注意: 当事人就上述事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以该无效的情形依然存在为前提! (三)??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1、请求权人: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1)重婚: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未达法定婚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注意理解: A.近亲属的范围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B .“共同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6条规定:“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2、宣告程序 (1)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应当作出判决,不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3)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4)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争议,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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