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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_国际贸易保险惯例与规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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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_国际贸易保险惯例与规则

第四篇 国际贸易保险    惯例与规则 第十章 保险原则与惯例 国际贸易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Insurable Interest) (二)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 (三)损害赔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四)近因原则(Proximate Cause) 一、保险利益原则(可保利益) (一)概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合同保障的是可保利益,不是保险标的 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 可保利益的来源 (二)构成条件 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实现的 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或可以估价 (三)规定保险利益的意义 二、最大诚信原则 原因:信息不对称 要求: 对于投保人-对重要事实的申报、保证以及违背该原则的处分。 对于保险人-以下义务 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不得阻碍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告知义务。 (2)陈述(representation) 含义:将所知悉的保险标的的事实向保险人做说明。 陈述方式:书面或口头;主动或被动均可 内容:重要事实的陈述;一般事实的陈述;对希望和想法的陈述 法律后果: 重要事实——必须真实,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一般事实——基本正确。 希望与想法——即使与事实有出入也不能解除合同 对保险人——禁止反悔原则 法律后果:原则上,不论保证的事项是否是重要事实,也不论是明示保证还是默示保证,只要投保人违反保证,保险人就有权解除合同或拒赔。 英国——从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合同 美国——违反确认的保证,保险人自始解除合同;违反承诺的保证,保险人自违反保证之日起才可解除合同 中国——投保人应书面通知违反保证的情况; 保险人可选择解除合同或增加保费,修改承保条件; 解除合同的,保险人要退回合同解除至保险期限届满期间的保费 三、经济补偿原则 保险合同包括两类:补偿性合同、给付性合同 1.概念: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将特定的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当保险标的发生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约赔偿,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也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 目的: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额外受益 意义 2.赔偿额度: 以实际损失为限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保险利益为限 (1)不同赔偿方式下如何计算赔偿额度 定值保险的赔偿计算 损失程度: (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完好市价-保险标的受损后的残值)÷ 保险标的受损当时的完好市价× 100% 保险赔偿额: 保险金额× 损失程度 示例: 运输中某货物保险100%价值120000元,保险金额120000元,货物出险受损。如系全损,则赔付120000;如有残值,则需考察出损当时的完好市价,假设该市价为110000元,残值为22000元,则应赔: 120000× (110000-22000) ÷110000 ×100%=96000元 不定值保险的赔偿计算: 比例赔偿法: 保险程度: (1)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损失当时的完好市价×100% (2)损失额=损失当时完好市价-残值 (3)保险赔偿额=损失额×保障程度 示例: 1.保险金额54000元,损失时完好市价60000元,受损后财产残值2000元,赔多少? 2.同上例,但损失时完好市价50000元,赔多少? 第一损失赔偿法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损失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例1:保险金额54000元,受损时财产完好市价60000元,若损失50000元,则赔( );若损失58000元,则赔( )。 例2:同上例,受损时财产完好市价为40000元,则最多赔( )。 限额责任赔偿法 (2)重复保险后的分摊原则 概念:double insurance,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狭义的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主要适用于狭义重复保险的情况 重复保险的构成条件: 必须是对同一保险标的和同一保险事故投保 必须是对同一可报利益投保 必须是同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必须是保险期间重叠的投保 必须是每个保险人都对损失负责的投保 分摊原则: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或保险价值。 分摊方法: 比例责任分摊 责任限额分摊 连带责任分摊 顺序责任分摊 平均分摊 代位追偿权的条件: 保险合同必须具有补偿性 第三者应负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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