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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下·价格法
第四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和价格监督管理 一、价格总水平的调控 (三)调控基本制度 5.价格干预措施 又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指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基于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特殊需要而采取的临时性行政干预措施。 条件: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显著上涨 主体: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省级政府实施须报国务院备案 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干预建议、负责落实 措施: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2003) 第2条: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战争、通货膨胀等非常时期,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影响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 第3条:价格干预措施适用于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 ?第5条: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决定后,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告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范围和有关政策。 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2008) 第1条: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第2条: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4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可以对下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及服务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 ……略 第四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和价格监督管理 一、价格总水平的调控 (三)调控基本制度 6.紧急干预措施 《价格法》第31条: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条件:一、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二、采取其他措施均无法使市场价格恢复正常;三、紧急措施的实施主体只能是国务院。 措施: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2003) 第2条: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战争、通货膨胀等非常时期,当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影响人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实行价格紧急措施的建议。 第3条: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价格紧急措施包括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价格紧急措施适用于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第5条: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实行价格紧急措施的决定后,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告实施价格紧急措施的具体范围和有关政策。 第四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和价格监督管理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与价格紧急干预的比较: 联系:二者都是在特定情形下,价格的变动影响到人民生活、经济发展或社会稳定时,由政府采取的宏观调控的手段。 临时价格干预 种类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 主体 条件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 价格紧急干预 种类 国务院 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 主体 条件 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 临时价格干预 种类 主体 条件 第四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和价格监督管理 思考:试比较临时集中定价权与冻结物价 1.概念 临时集中定价:指在特定情形下,市场调节价临时集中由中央政府定价;规定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的定价目录暂时不发生法律效力,定价权收归中央政府。 冻结物价:指中央政府规定将某类商品和服务价格固定在一个数值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中不得随意变动。 2.相同点 (1)性质相同,都是《价格法》中规定的紧急干预措施; (2)主体相同,都只能由中央政府实施。 3.不同点 (1)具体适用条件不同,前者一般在市场物价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时适用;后者一般是在个别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出现剧烈波动时适用; (2)具体方式不同,前者中定价目录暂时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者不影响定价目录的效力。 第四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和价格监督管理 一、价格总水平的调控 (四)现行价格调控制度可能的不足 1.过多关注对传统商品价格的调整,而对影响价格变动的新商品价格(如房地产价格)缺乏调控。 2.过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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