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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判工作服新农村建设的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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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判工作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调研报告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大明确了具体的目标和要求,即“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实现这一目标,各地已经从农村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建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及集体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进行了多种模式的“试点村”建设及变革,在给农民带来福利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矛盾纠纷。这些纠纷一方面妨害着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另一方面也给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难题。本调研报告主要立足于密云县新农村建设的实际,从考察新农村建设中各类纠纷的基本情况及农村的司法需求入手,分析审判工作服务新农村建设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提出完善审判工作模式全面服务新农村建设的相关建议。 一、涉新农村建设纠纷基本情况 (一)覆盖领域广,案件数量消长趋势不平衡 2006年至2009年11月,密云法院共受理涉新农村建设案件2304件,其中刑事案件67件,民事案件1776件,商事案件223件,行政案件238件。(具体情况如图一所示) 涉新农村建设案件类型分布广泛,覆盖民事、商事、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但以民商事案件居多,占到80%以上。同时受新农村建设的阶段性进展影响,每一类案件收案数量在同一年度呈现不同的消长趋势,呈现不平衡态势。如行政案件(主要是行政非诉审查案件)出现逐年递减趋势,而民商事案件总体表现为上升趋势。(如图二所示) (二)纠纷类型集中,新型纠纷带动传统农村纠纷增长 新农村建设中产生的纠纷80%以上为民商事案件,主要集中于承包地征地补偿、房屋拆迁补偿、排除妨害、相邻权纠纷等,刑事案件主要涉及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行政案件98%以上是行政非诉审查案件。此外,房屋拆迁补偿等新型纠纷带动传统农村纠纷如分家析产、继承、离婚、赡养等随之增长。 (三)农村基层组织涉诉较多,成为主要纠纷主体 农村基层组织成为主要纠纷主体,集中表现为以下纠纷:一是因村经济合作社非法解除农业承包合同引发的纠纷;二是因农民拒绝腾退征用土地或拆迁房屋引发的征地补偿或拆迁补偿纠纷;三是因节能炕等基础设施使用、维护不当造成农民人身受损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等;四是村委会在组织道路硬化等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对村民房屋造成损害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五是村委会在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建筑单位时因雇员受损害引发的赔偿纠纷等。 (四)涉及村民众多,群体性纠纷频发 在新农村建设尤其是旧村改造过程中,群体性纠纷频发。在土地流转或搬迁的过程中,部分农民基于自己的个人利益,不同意征地补偿数额或“重置房”分配标准而拒绝流转或搬迁,并常常聚众以直接阻挠施工的方式加以对抗,少则四五户,多则上百人。 (五)诉讼途径解决少,诉前协调化解多 对于新农村建设中诸多纠纷,法院一般采取“谨慎立案”态度,注重诉前调解,将较大部分纠纷化解在诉前。据初步统计,该院采取诉前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约3273起,占全部纠纷总量的60%,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仅占40%。(如表三所示) 二、新农村建设形势下农村司法需求考察 本次考察共走访了7个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发放调查问卷200余份,由反馈意见整理和数据统计分析来看,农村司法需求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便民诉讼方面 调查发现,新农村建设纠纷发生后,在解决途径上,79%的人选择诉前调解,即通过村干部、司法所、镇政府等单位调解,仅有21%的人选择诉讼。原因在于,他们认为诉讼周期长,成本高,立案不方便、手续繁琐等。在便民联系点、巡回审判点的使用上,仅有30%的人知晓便民联系点,有55%的人知晓巡回审判,他们表示希望进一步推广这两项措施,丰富便民服务职能,如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简单纠纷等。在立案方面,73%的人反映存在立案困难,如因需提交材料把握不清往往需要多次往返等;对于立案便民措施,知晓程度偏低,只有26%的人知道巡回立案、函件立案,48%的人知道电话立案。他们提出,希望强化立案导诉职能,扩大巡回立案等便民举措的适用范围,减轻诉累,方便诉讼。 (二)公正裁判方面 调查结果显示,有79%的受访者表示愿意采取调解方式,仅21%的受访者倾向于接受判决。原因在于:他们认为调解解决问题快,不会激化矛盾,有助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相处,且调解协议履行较好,而对司法判决则持怀疑态度,认为审判效率偏低,审理周期过长,有一定的随意性且法官有时与一方当事人关系过于密切有偏袒嫌疑等。他们表示希望法官多以农民群众能够理解、接受的方式审案,进一步改善庭审作风,平等对待诉讼当事人,提高庭审效率,在裁判文书中将道理说清,耐心解释裁判依据和结果,及时消除困惑,公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高效执行方面 在调查中,仅有26%的受访者对执行工作表示满意,44%的受访者表示基本满意,30%的受访者表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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