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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险局联合门诊中心组织规程
【法规名称】?中央健康保险局联合门诊中心组织规程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1998-10-28
【效力属性】?已修正
【正 文】
中央健康保险局联合门诊中心组织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依中央健康保险局组织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中央健康保险局 以下简称本局 接办原公保联合门诊中心为联合门诊中心,提供门诊及相关医疗服务,并为全民健康保险 以下简称本保险 医事服务机构。 第 3 条 各联合门诊中心置主任一人,承本局总经理之命,综理联合门诊中心业务;置副主任一人至三人,辅助主任处理联合门诊中心业务。 第 4 条 联合门诊中心得设下列各科、组: 一保健科。 二药剂科。 三检验科。 四放射线科。 五护理科。 六复健科。 七行政组。 八会计组。 九安全卫生管理组。 第 5 条 保健科之职掌如下: 一医疗服务项目之规划事项。 二诊疗室之规划及调整事项。 三应诊医师之聘请及联系事项。 四就诊挂号、批价及病历资料管理事项。 五病人转诊、转检事项。 六门诊手术之安排及联系事项。 七门诊病人急症处理及服务事项。 八预防保健事项。 九特殊个案就医辅导及安排事项。 一○医疗谘询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保健业务事项。 第 6 条 药剂科之职掌如下: 一药剂业务之规划事项。 二药品品项之研议事项。 三药品之制剂事项。 四处方药品之调剂及核发事项。 五耗用药品数量之登记事项。 六药品及制剂原料之请购、验收及保管事项。 七其他有关药剂业务事项。 第 7 条 检验科之职掌如下: 一检验业务之规划事项。 二生化检验事项。 三血清免疫检验事项。 四微生物检验事项。 五血液检验事项。 六一般检验事项。 七心电图检查事项。 八检验器材之请购、验收及保管维护事项。 九其他有关临床医学检验业务事项。 第 8 条 放射线科之职掌如下: 一放射线及超音波业务之规划事项。 二X光及超音波诊断摄影技术工作事项。 三游离幅射安全防护之监督执行事项。 四X光片资料、档案之整理及保管事项。 五放射线及超音波器材之请购、验收及保管维护事项。 六其他有关放射线业务事项。 第 9 条 护理科之职掌如下: 一护理业务之规划事项。 二护理人员工作分配调度事项。 三医疗器材之处理、消毒及供应事项。 四居家照护业务事项。 五医疗器材之请购、验收及保管维护事项。 六其他有关护理业务事项。 第 10 条 复健科之职掌如下: 一复健业务之规划事项。 二复健病人治疗登记、安排及协调事项。 三各项复健治疗作业事项。 四复健病人治疗之统计及疗效分析事项。 五复健器材用品之请购、验收及保管维謢事项。 六其他有关复健业务事项。 第 11 条 行政组之职掌如下: 一印信之典守事项。 二文电之收发、缮印、校对、编译及档案管理事项。 三设备及一般物品采购、营缮及报销事项。 四人事管理事项。 五员工保险及代办退休人员保险事项。 六一般事务管理及财产管理事项。 七出纳事项。 八药品器材采购事项。 九医疗费用申报事项。 一○电脑机房之操作及管理事项。 一一管制及考核事项。 一二其他不属于各科、组之事项。 第 12 条 会计组之职掌如下: 一各种原始凭证之初核事项。 二各种记帐凭证之核章或编制事项。 三会计簿籍之登录及会计表报之编制事项。 四预算、决算、月算及结算之办理事项。 五款项收付及其相关单证之审核事项。 六业务合约之会核事项。 七传票、帐簿及表报之保管事项。 八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规章之研拟事项。 九库存现金、药品及材料等之检查事项。 一○各科医师应诊及处方情形统计分析事项。 一一药品器材采购、营缮工程及财物购置、定制、变卖招标、比价、议价及验收等监办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会计、统计业务事项。 第 13 条 安全卫生管理组之职掌如下: 一职业灾害防止计划之研订事项。 二员工安全卫生管理之督导事项。 三安全卫生设施之检点与检查事项。 四员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事项。 五规划员工健康检查及实施健康管理事项。 六其他有关员工安全卫生管理业务事项。 第 14 条 联合门诊中心设劳工安全卫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科主任、组长、劳工安全卫生人员及员工代表为委员组成之,依照劳工安全卫生法规之规定,研议有关劳工安全卫生事项。所需工作人员,由联合门诊中心预算员额内派兼之。 第 15 条 联合门诊中心置科主任、组长、科副主任、副组长、药师、检验师、医用放射线技术师、护理师、物理治疗师、护士长、技士、领组、安全卫生管理员、技术员、护士及组员各若干人。 第 16 条 联合门诊中心各职称之员额,其总数不得超过一千零九十七人,另以预算员额定之。 第 17 条 联合门诊中心视其规模及业务需要,得增加或简并部分科、组,分别办理相关事项。 第 18 条 联合门诊中心因医疗业务需要,得遴聘本保险特约医事服务机构之医师为应诊医师,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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