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资管类型投资范围、相互嵌套和转让等政策对比总结大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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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投资标的对比和探讨 二、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的相互投资 三、合格投资者及穿透问题 四、份额转让市场 五、监管比例约束 注:面对五花八门的各类资管产品,监管规则相应变得纷繁复杂,且变动极其频繁,监管君希望有一个系统性的可及时更新的政策整理,帮助读者了解各类资管产品设计背后的动机(往往是为了规避特定监管法规条款而设计)。后续如果有政策变动,将会发布更新版本。请持续关注“金融监管”公众号平台 ? 一、投资标的对比和探讨 各项资管的投资范围大比拼,其实最主要就是在比监管政策灵活性,实质上是牌照价值体现。 ? (一)基金子公司 首先从资历最浅辈分最低的基金子公司谈起,基金子公司诞生于2012年11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其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 上述简单2项其实囊括了几乎所有投资领域:第(1)项包括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所有品种,不同于保险公司对债券和股票投资标的都有一定要求,这里没有 任何排除项目(比如低评级债券和ST类股票);第(2)项采用了排除法,包括了除第(1)项外的其他债权、股权或财产权。 ? 正是这种灵活的投资范围,突破了传统信托、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的很多约束,成为名副其实的全能型“通道”,起步可以非常快;当然也有部分基金子公司走真正独立资管道路,自己寻找项目,而不是依附于其他机构赚取极低的通道费。 ? 子公司唯一受到的约束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以防止这种类型的强关联关系导致的利益输送。 (二)基金专户 基金专户,或者也称“基金母公司专户”。从法规层面上和子公司一样依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83号令规定的投资范围,但根 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基金专项资管管理计划,即“(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这一投向,只能通过基金子公司的方式进行。所 以,基金母公司专户只能按照第一款即下面的范围进行投资: 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 总体上看,上述投资方向中只列举了交易所或银行间交易的产品,非标准化的私募产品不在投资范围中,如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未上市股权也不在投资范围中。所以新三板挂牌之前,以及pre-ipo企业无法投资。 (三)券商资管 券商集合 投资范围: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但不能直接放贷款、不能投资未上市股权、不能投资不动产,基本上囊括了其他各项金融资产。所以新三板挂牌前企业券商资管无法投资,即券商资管不能作为新三板股东进行挂牌。 债权投资,之前普遍借用其他金融机构产品作为通道,比如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或信托计划,但2014年12月银监会发布的委托贷款新规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券商资管、基金资管等募集资金投资委托贷款,堵死了其中一条债券投资通道。 ? 还值得探讨的是新三板挂牌企业,券商资管和基金母公司专户能否投资(定向资管和基金子公司可以投资未上市股权,所以任何权益类都可以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 更没有问题)?因为基金和券商资管法规是在2012年出台,2013年6月稍作修订,并没有针对性定义“股票”的范畴。不过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措辞看都是将其定义为“股票”(非“股权”),应该符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证券 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对券商集合资管和基金专户投资范围的规定。 ? 券商定向资管 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性规定(投资范围最宽泛)。 但券商定向资管可以进行债权融资,这样的优势为券商集合等无法放贷的资管产品提供了通道。但2014年初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封堵了这一个模式。 此外协会专门发布《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规范银行走定向资管通道,要求委托行 300亿资产以上,禁止投资国家禁止性行业等。银行和定向资管结合是帮助银行规避其自身无法投资的领域的方式,尤其是权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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