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生活污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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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镇生活污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镇供水排水生产经营单位的运行监管工作,统一监管办法和标准,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和生活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充分发挥城镇供水排水设施的投资效益和水环境治理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水排水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供水运营单位是指专门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排水生产运营单位是指从事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的运行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的运行监管工作。发展改革、卫生、环保、工商、爱卫会等部门应配合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镇供水和排水运营单位的运行管理效果,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见附件1)和《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估考核。 第五条 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应当分别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进行规范运行。 第六条 凡承担城镇供水排水运营的单位,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评估考核,取得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证书》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证书》(以下均简称为《运行合格证书》)方可运营。其中:供水运营单位还应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排水运营单位还应在环境保护厅办理排污许可证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 第七条 未取得《运行合格证书》的供水排水运营单位所在城市不得申报评选园林城市、卫生城市、节水型城市、环保模范城市。 新建城镇供水运营单位应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和《卫生许可证》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其中《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由市、州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评估考核标准执行。 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其设施投入运行前,应向同级供水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运行评估考核,运行评估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运行。 第八条 新建城镇供水运营单位的运行评估,分为初始运行评估和正式运行考核评估两个阶段。初始运行评估工作由其所在地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估标准按本文附件1执行,并颁发《试运行合格证》,有效期一年。 第九条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证书》分为试运行合格证书和运行合格证书。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期间,由同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行评估考核并颁发统一印制的《试运行合格证书》。《试运行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试运行期结束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应申报正式运行评估考核。 第十条 正式运行评估考核,由试运行期满的城市供水、生活污水处理厂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资料后,应当会同本级政府的发展改革、卫生、环保、工商、爱卫会等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评估,评估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评定。经综合评定合格的颁发统一印制的《运行合格证书》。 评估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评估考核仍不合格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取消其运营单位特许经营权。 第十一条 供水排水运营单位的《运行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持证单位的运行状况进行复审。 复审合格的,重新颁发《运行合格证书》;复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未申报领取《运行合格证书》,不得申报调整城市供水排水价格。 第十三条 从事城镇供水、排水运营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公司管理标准》,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加强运行资料的收集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管理,保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须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确保排水水质符合城市排水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 评估考核《运行评价合格证书》的样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 附件:2、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及细则 附件1:供水略 附件2: 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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