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加气站合作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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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加气站合作协议

宁乡加气站合作协议 甲方:湖南聚能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已经就车用加气站项目合作事宜签订了《车用加气站项目合作意向书》,为进一步明确具体合作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作协议。 一、合作形式:甲方负责在宁乡县范围内提供符合乙方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由乙方负责建设加气站建设的全部资金和经营。 二、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土地要求: 符合宁乡县加气站专业规划的要求。 土地面积约为4亩左右。 土地位置由双方共同确认后再由甲方办理取得土地的相关手续,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土地使用权办理到甲方名下。 三、合作期限:20年,自每座加气站投入使用之日开始计算。 四、甲方不参与加气站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考虑甲方拥有良好的公共关系资源,为促进加气业务开发,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甲方根据乙方市场开发计划取得政府相应政策支持。 五、甲方合作回报计算及支付: 1、在合作期内,对用于加气站建设及经营管理所发生的人员工资、水费、电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税费(包括经营税费、土地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等一切费用核算进入每座加气站成本。每座加气站财务核算单独建立一套财务备查账,甲方可委派一名专业人员对该站财务收支进行核查,有异议时可依法申请审计。 2、乙方回报给甲方每座加气站当年实现的税后净利润的35%计算,若该站前期经营亏损,则在该站盈利后,首先弥补该站以前亏损后,再按剩余净利润的35%计算。当年回报于次年3月份支付,甲方于次年3月中旬前开具上一年度发票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发票后15日内支付给甲方。 六、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建设加气站的相关手续,必须保证乙方开工建设及正常经营的顺利开展,负责协调因该土地产生的纠纷,若因土地问题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管理,由甲方承担责任。 七、乙方在甲方所提供的土地范围内建设经营汽车加气站,从事车用天然气的零售及其他相关业务,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土地的用途。 八、在合作期内,乙方因业务经营需要,在合作土地范围内,在符合消防安全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建设改造,乙方出资建设的建筑物及添置的设施设备,所有权属乙方所有,合作期满后,乙方出资建设的设施能够拆除搬走的归乙方所有,无法拆除搬走的双方协商处理。 九、本合作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取得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委托乙方在宁乡开发经营汽车加气业务的相关文件,在此基础上甲方全权负责宁乡县政府将车用加气站项目特许经营权唯一授予给乙方。若三个月内未满足该条件,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双方应将对方作为唯一合作方,否则违约方按未合作的每宗土地或其他相关业务等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万元每年(合作期限内)。 十一、在合作期内,如果发生地震、水灾、战争、国家或当地政策等双方不可预见也不能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国家政府对合作土地征用,则协议终止。 十二、为了加强合作经营、在必要情况下双方经友好协商后及时对协议条款进行修改或添加补充协议。 十三、协议期满,在同等条件下,双方可优先继续合作。 十四、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十五、送达: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履行文书签收手续。任何一方可邮寄给本协议所留地址,无论对方是否签收,均从投邮之日第三天视为送达。 十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杜 鹃路199号阳光新城1栋2楼 签订时间:2012年 月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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