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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性贿赂不可入罪的理由.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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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性贿赂不可入罪的理由.doc

浅析性贿赂不可入罪的理由   摘要:性贿赂俗称“美人计”,此类现象自古就有。随着社会的发展,性贿赂已经成为重要的贿赂手段,它在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中所起的作用甚至要高于财物型贿赂。但我国刑法并未将性贿赂纳入刑法惩处的范围。有学者提出性贿赂应该受刑罚处罚,但我并不认为性贿赂该入罪。本文旨在阐述性贿赂入罪的非合理性。   关键词:性贿赂;犯罪化;非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256-01   作者简介:柳晓燕(1989-),女,山东德州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3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司法。   一、性贿赂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全面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也日益提高,思想观念更加解放,需求也多种多样,单纯的财物贿赂已经不能满足受贿人的欲望,于是性贿赂便成为了行贿人的首选,因为它能满足受贿人的生理欲望与精神需求。下面对性贿赂的种类及特点进行简要介绍。   (一)性贿赂的种类   按性贿赂的实施人与行贿人的关系可以将性贿赂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直接性贿赂   直接性贿赂即行为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直接与受贿人发生性关系。   2.间接性贿赂   间接贿赂即行为人为获得不正当利益,与第三人共同谋划,由第三人向受贿人提供性服务。其中还有付费的间接性贿赂,即行为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自己出钱请第三人向受贿人提供性服务。   司法实践已查处的贿赂案件中行为人并非只运用性贿赂方式,而是同时运用财物贿赂与性贿赂两种手段。   (二)性贿赂的特点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性贿赂已经成为腐蚀官员的重要手段。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要高于财物型贿赂。这是因为与财物型贿赂相比,性贿赂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1.隐蔽性   行贿人在进行性贿赂前往往会精心策划,以使其不易被发现,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再加上目前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越来越发达,使得性贿赂具有很强的时间和空间的转移性,所以更难被发现。   2.不可挽回性   性贿赂一旦发生,即使受贿人后悔,但是由于害怕被人发现影响自己的婚姻、事业以及名声,就很容易会对行贿人言听计从,牢牢套住,这是单纯的财物型贿赂所不能实现的效果。   3.混合性   从司法实践中查处的贿赂案件来看,单纯的性贿赂却并不多,往往都便随着非常严重的经济犯罪。这是因为有些受贿人员经不起美色的诱惑,往往先被美色攻破防线,然后对钱财也来之不拒了。   二、性贿赂入罪的非合理性   诚然,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性贿赂”行为的确存在很大的社会负面影响,也具有不小社会危害性。但是,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来考虑,将其犯罪化,并不不具有可行性。   (一)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就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来看,如果将性贿赂也包含进贿赂的范围,那么就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有破坏法治的危险。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禁止类推解释、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等内容。   如果我国刑法分则对“财物”作严格解释,那么像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旅游、以及迁移户口、调动工作、提供性服务等都应该被排除在贿赂范围之外。然而,按照刑法设立目的以及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将“财物”扩大解释为“能够用货币加以衡量的财产性利益”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将性贿赂也解释为“财物”那就属于类推解释了。这样的解释超出了其可能包含的含义,和社会一般人预测的,并不可取。   罪刑法定原则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刑法所规定的刑罚同时具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如果适用范围过宽的话,则不仅会削弱刑罚的积极效果,同时也有害于国家与公众。所以,在能够以其他手段达到保护法益的目的时,则务必放弃刑罚手段。就性贿赂而言,虽然它具有一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是必然要刑法加以处罚,故对性贿赂不应做犯罪化处理。   (二)侵犯人的人格尊严   贿赂犯罪是典型的对象型犯罪,受贿罪与行贿罪通常会同时成立,只是刑法惩罚的方式不同而已。因此,如果将性贿赂纳入调整范围,则必然对“性行贿”进行惩处。存在于性贿赂中的性关系是一种无尊严、不正当的性关系,但它直接满足受贿人的生理、心理需要,行贿人也可借此达到目的。如果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并加以惩治,那么就是将“性”或者说“性行为”看作可以用钱财衡量的财产性利益,然而,“性”是纯洁无价的。虽然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卖淫、嫖娼等将“性”被当成了有价的交换筹码,但我们绝不能因此而否认“性”的纯洁与无价。   三、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性贿赂发生频率较高,问题也很严峻,但性贿赂是不应被纳入到刑法的犯罪体系之中的。不仅因为性贿赂时常伴随着金钱贿赂共同发生,其作为“取财”的一种手段行为,不宜入罪;更是由于将它的入罪不符合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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