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过错与法律责任幻灯片.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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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临床诊疗(注意)义务过错; 二、违反临床诊疗规范、常规过错; 三、违反临床说明告知义务过错; 四、违反病历书写、保管规范过错; 五、过度医疗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实行临床诊疗护理行为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它要求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对患者生命与健康利益具有高度责任心,在对患者生命人格尊重,以及对医疗工作敬业忠诚和技能上追求精益求精的同时,对每一环节的医疗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 医务人员的临床诊疗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 结果避免义务 一、结果预见义务 结果预见义务要求:医务人员集中注意力、保持足够的谨慎, 以认识到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 二、结果避免义务 结果避免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对已预见的危险的存在,采取适当诊疗措施避免结果发生。 患者韩某某(女,50岁)因“经量多,经期延长,进行性痛经1年余”于2007 年4月18日就诊北京市某区三甲医院。诊断:子宫肌腺症、子宫肌瘤、子宫炎症。 19日行全子宫 + 双侧附件切除术。术后病理回报:子宫腺肌病、子宫肌壁间 单发性平滑肌瘤,子宫内膜组织呈单纯性增殖,子宫颈慢性炎,伴腺体潴留囊肿 形成。双侧附件未见著变。 4月25日出院。患者回家后就开始漏尿,此后多次复诊,未能明确病因。后被 其他医院诊断为膀胱阴道瘘,经修补后痊愈。 患方认为: 子宫肌瘤术后出现漏尿,经外院检查阴道内查出线头,使得患者痛苦不堪,生 活不便。此外,患者膀胱破损、膀胱壁有结石、线头,是对患者的器官损伤,且阴 道形成沟痕。 医方认为: 1. 医院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手术软硬件是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 2. 本例诊断明确,具有手术指征,术前准备充分。 3. 膀胱的损伤为邻近脏器的损伤,是术后并发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分析意见 一. 医方在对患者韩某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失: 1 根据患者症状、体征,诊断为子宫腺肌症是正确的,对于子宫 腺肌症治疗方法很多,结合患者的年龄,不应首选手术,故该院给患者 实施全子宫+双附件切除术的手术指征不强; 2 术后患者出现症状,多次到医院复查,该院对患者病情观察及 查体均够不仔细,致使患者长时间漏尿未能得到及时诊断和有效的疗, 造成了漏诊。 二. 子宫手术后出现膀胱阴道瘘,是可以发生的手术并发症,经手术 修补以后可以不遗留症状及功能障碍,但该院上述的医疗过失行为,与 增加患者病痛,延长病程有因果关系,并且为主要原因。 三. 该院病历书写不规范,手术记录不详细,术后没有随诊记录,医 院应加强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 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1、概念: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进行诊断、医疗、护理及与医疗活动相关的各项工作过程中所应当遵守的各种标准、工作方法、工作步骤程序等内容。 2、主要目的: ——为了对医疗护理质量进行控制,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师、护士的执业行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违反肾功能衰竭的诊疗原则 患者杜某某,女,74岁,因“血糖异常10余年,全身乏力、纳差伴恶心呕吐2月余”于2004年3月12日住入某武警医院。 入院诊断: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肾性贫血;高血压3级;陈旧性脑梗死。入院后给予纠酸、纠正贫血、降压等治疗,患者尿量在900ml~1000ml/日左右。 3月24日北大医院专家会诊意见:患者神志欠清,烦躁不安,认知力、定向力均差,查体极不配合,双下肺少量湿罗音,心率108次/分,律齐。 明确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肾性贫血。 3月26日血管超声:双侧颈动脉硬化粥样斑块形成,双下肢动脉硬化斑块形成。 28日患者烦躁不安,神志不清,言语模糊。头颅CT:多发性腔系性脑梗死,脑白质病变,脑萎缩。 4月1日患者呈深昏迷状态,继续应用循环支持治疗。 4月1日21时35分患者心率降至20次/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分析意见 1. 医方在对患者杜某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失: 1 老年患者肌酐691umol/L,伴有低蛋白血症、酸中毒,入院时已经是尿 毒症脑病,当时虽没有急诊透析的指征,但已具有透析指征了,在本院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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