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抵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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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抵销.ppt

法定抵销的效力 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必须以通知的形式作出,当事人通知的义务是法定的,但对通知的方式以及应当何时作出通知未作规定。 法定抵销权行使的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抵销权行使后,双方对等数额的债权因抵销而消灭,为债的绝对消灭,故抵销权行使后不得撤回; 第二,双方债权的数额不符时,对尚未抵销的部分,债权人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 第三,抵销生效时,双方债权的消灭效力溯及到抵销权发生之时。抵销权发生后的互生利息,统归消灭;抵销后的迟延给付责任,归于消灭,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也得以免除。 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的不同之处 (1)双方债务是否届清偿期不同。在法定抵销,双方债务均须已届清偿期;在合意抵销,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在所不问。 (2)抵销的方法不同。 * * 什么是抵销? 小组成员: 甲租赁乙的房屋,到2000年底欠乙租金1.5万元未付,但乙一直未向甲主张该笔租金;2003年6月,乙向甲购买价值3.5万元的货物,约定同年12月底前付清货款。到了年底,乙仅支付甲货款2万元,称尚欠的1.5万元货款抵销甲欠乙的租金1.5万元。第一种观点认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行使法定抵销权,理由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若规定债权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的话,势必会损害未过时效一方当事人的时效利益;第二种观点认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 根据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自然债权,其本质在于“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履行”,并不是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只丧失胜诉权,债权人的实体债权仍然存在,只要双方互享到期债权,且种类、品质相同的,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只需通知对方即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只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和实体权利,债务人自愿履行,债权人可以接受,法律对此是予以确认的。债务人不自愿履行的,但双方互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且符合法定抵销权构成要件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无须征得对方同意,更无须通过诉讼程序。对方如有异议,可在通知到达后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仅就抵销权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和裁判。 抵销,是指:二人互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合同法》第100条) 法定抵销 抵销 合意抵销 法定抵销的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到期债权。 2、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当时人所负债务属于可以抵销的债务。 4、抵销权人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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