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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路公益广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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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路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试点方案
为解决目前户外公益广告设置凌乱、档次不高、管理滞后等问题,提升城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整体水平,拟对中山路海曙段(江厦桥—环城西路)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进行试点。
一、总体目标
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按照“统一规划、部门配合、资源整合、市场操作”的总体原则,以中山路海曙段不再设置网架广告为前提,对各部门已设置的公益广告进行整合,把中山路海曙段打造成全市户外公益广告发布的亮点和样板,探索城区户外公益广告规范设置管理的方向。
二、设施设置
为顺利完成中山路海曙段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试点工作,将设施设置分为前期工作、设施投放二个阶段来实施。户外公益广告初期的设施投放与后期的广告发布及维护统一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盈亏由市场方负责。
(一)前期工作
1、对中山路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进行设计。为突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与街容街景相协调,避免广告投资方一味追求广告效应而牺牲市容环境,采用设计方与投资方相分离的方法。先委托一家有一定知名度的景观设计单位对中山路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进行总体设计,重点确定设置点位、媒体形式及色彩等。
2、确定委托设置单位(投资方)。鉴于《宁波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办法》尚未出台以及本次试点广告设施估算投资金额在《宁波市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招标范围之外,无需采用招标形式确定投资方。按照总体设计方案及估算投资金额等相关要求,采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选择确定一家与之相匹配的设置单位(投资方)。
3、召开协调会议。邀请大活办、工商、规划、交警、气象及海曙城管局等相关单位参加中山路户外公益广告设置协调会议,征求中山路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规划和本试点方案的意见,对现有的公益广告整合方案进行协调,以取得支持和配合。
(二)设施投放
1、签定合同。市城管局与确定的设置单位(投资方)签订《宁波市中山路海曙段(江厦桥—环城西路)户外公益广告运作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重点明确:一是投放与日常维护条款,设置单位(投资方)根据设计方案进行按图施工,并做好日后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二是公益广告与商业广告的发布比例,广告发布内容中公益广告画面内容为2/3,商业广告画面内容为1/3;三是公益广告发布费用,广告公司收取广告制作成本费,不收取广告发布费,成本费由发布单位承担;四是受委托的广告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涉及商业广告内容的,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等。同时在签订合同前设置单位应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以确保合同履行。
2、投放监管。公益广告设施投放期间,相关部门要做好施工监管,着重监管投放广告设施的点位、媒体形式等是否与设计方案相吻合。同时,提供施工时必要的帮助。
三、事后管理
(一)公益广告的审核。会展公益广告的审核工作依旧按照甬政办发[2006]27号文件进行操作,其余需发布公益广告的单位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安排发布时间。
(二)公益广告的日常监管。由市城管局组织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对公益广告与商业广告的发布比例和广告设施日常维护情况进行监管,如有违反合同要求,按合同条款扣除相应的保证金。
(三)对整合后擅自在试点路段设置公益广告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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