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讲证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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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讲证据

第十二讲 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证据的概念问题一直是一个理论上争论不休的问题。这一争论,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新中国诉讼法学刚刚开始复兴的时候,当时老一辈的证据法学家就对证据的概念问题提出了不尽相同的主张。事实上,直到今天为止,这一争论还没有结束,我们对证据仍然没有一个大家都接受的统一的概念。归结起来,就证据的概念问题,基本上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证据就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用来或可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根据或凭证。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在这种观点下,证据概念的涵盖面比较宽,它既包括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也包括未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既包括合法搜集得来的证据材料,也包括非法搜集得来的证据材料。也就是说,只要是控辩或当事人双方意图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不管这些证据材料是否经查证属实,也不管它们是否合法,它们都可以被称为证据。这是第一种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证据,仅仅是指那些经查证属实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最终可以被法院用作定案根据的证据材料。根据这种观点,证据概念所涵盖的范围比较狭窄,它只包括合法的并且已经被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不包括那些非法的或者未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只包括与案件事实有联系,能够被人民法院用作定案根据的证据材料;不包括那些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或者联系很弱,不能被人民法院用作定案根据的证据材料。这是有关证据概念的第二种观点。在我看来,以上两种观点本身都无可厚非,只不过第一种观点讲的是广义上的证据,它的涵盖面更广泛一些;而第二种观点讲的是狭义上的证据,它的涵盖面要狭窄一些。我们可以在不同的场合分别使用这两种不同的含义。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这便是在广义上使用证据的概念;又如,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这便是在狭义上使用证据的概念。但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认定案件事实,而能够被人民法院用作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只能是狭义的证据。因此,我们主要从狭义上把握证据的概念。至于广义上的证据,我们可以将其称为证据材料。 (一)概念 所谓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二)特征 根据以上概念,证据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客观性 所谓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捏造的产物。这里有这样一个故事,有一天,一个人家里养的两头猪被毒死了,这个人便很生气地跑到公安局去报案,说同村一个姓李的人毒死了他家的猪。公安局的就问他了,你说李某某毒死了你家的猪,你有什么证据吗?这个人说,我当然有证据了,那天我发现猪死了以后,立即请了同村的三仙姑来跳大神,三仙姑跳完大神后就说肯定是李某某毒死了我家的猪。请问这是证据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这是一种主观猜测的产物,不具有客观性,是不能被用作证据的。 我们知道,任何犯罪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条件下进行的,它必然会作用于客观外界并引起一定的变化。比如,在进行犯罪活动时为他人所觉察、所感知,就会留下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又比如,因犯罪行为引起了外界事物的某种变化,遗留下某些痕迹和物品,就会留下物证或书证;再如,在银行盗窃,犯罪过程会被银行的监视设备拍摄下来,就会产生视听资料,等等。这些都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是证据的客观性。 2.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从而具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简单地说,就是要求证据必须与案件中那些需要证明的事实有联系,因而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有意义。关联性是证据的核心特征,只有与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证据才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否则,即使某一材料具有客观性,对证明案件事实也毫无价值。在这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的。因而,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比如,有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表面上看起来没有什么联系,但实质上它们之间是有关联性的。如在一起杀人案中,公安机关想确定被害人出走的时间,经调查,被害人在出走的当天曾帮邻居家包过饺子,而邻居家包饺子是为了送亲戚坐火车返回外地,经查找他的亲戚乘坐的当日的火车票,终于查明了被害人出走的具体时间。这里,这张火车票表面上看起来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没有关系,但通过一些证据事实的连接,与案件事实发生了间接的联系。 再比如,在一起杀人案的现场,发现了某人留下的脚印,表面看起来,脚印与案件事实似乎有一定的联系,但实际上这个人是在案件发生前或案件发生后偶然路过现场时留下的脚印,那么脚印与案件事实就没有关联了。 由于关联性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在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判断时要非常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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