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如何设计跨境并购法律结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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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如何设计跨境并购法律结构

一、上市公司通过境外SPV全现金并购标的公司上市公司海外收购法律结构有很多种,先从此上市公司海外收购法律结构中最为简单的一种说起。1.方案操作在此种结构中,上市公司通过现有自有资金或通过外部杠杆融资以全现金方式收购。当然,即使在此结构中,直接以上市公司名义收购境外标的资产的案例并不多见,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选择通过其设立在境外的控股子公司对境外标的资产进行并购。该结构的基本思路是:由上市公司通过设立境外子公司由上市公司通过设立境外子公司(通常情况下表现为特殊目的载体,即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下简称SPV)以全现金方式收购境外标的资产(事实上,该设立SPV的间接收购方式在其余几种海外收购法律结构中也均适用)。并购所需的资金一般来自上市公司的自有资金、超募资金或者银行并购贷款以及增发融资以及以上组合。相对于境内银行贷款的高融资成本,SPV的境外发债或过桥贷款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通常而言,设立SPV的一般地域根据投资并购目的地不同而不尽相同,比如非洲通常为毛里求斯、欧洲通常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东南亚通常为新加坡等,而且实践中出于避税或隔离法律风险目的会设多层的SPV结构。该方案操作具体如下图:该方案主要有下列优势:缩短境外审批部门对并购交易审核的时间;可利用控股子公司(SPV)所在地政策享受税收上的优惠,节约税收成本;可利用控股子公司(SPV)隔离风险并可方便退出;对于有资产变现需求的出售方而言,全现金收购具有相当的竞争力。更重要的是,在《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后,上市公司使用现金收购即使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也不再需要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审批,从而大大提高了境外投资并购的效率。该方案本身的主要缺点对收购方而言,对其资金实力或借贷能力要求较高,而且也增加了收购方的资金风险、财务成本费用和债务压力[1];对于欲共同分享中国概念升值的战略出售方而言,其可能更愿意在出售后继续持有中国概念公司相关股权权益为对价而非一次性套现走人,因此全现金收购反而更缺乏吸引力。当然,实务中战略出售方可能存在多重需求与目标,因此,更倾向于采取现金和股权相结合的中庸之道。2.相关案例(1)中金岭南参与收购澳大利亚先驱资源公司股权2007年的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岭南”)收购澳大利亚先驱公司是我国上市公司较早的以全面要约方式海外收购境外上市公司案例。本次收购为由中金岭南联合印度尼西亚安塔公司(简称“安塔公司”)收购进行。中金岭南属铅锌行业采、选、冶一体化的大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印度尼西亚安塔公司(简称“安塔公司”)是一家印度尼西亚国有控股上市的金属矿业企业,持有多个矿山经营和勘探项目。安塔公司是先驱公司主要资产印尼达里项目公司的股东之一,持股比例20%。澳大利亚先驱资源公司(简称“先驱公司”)是一家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企业。先驱公司的主要资产为高品位的印尼达里铅锌项目(先驱公司占80%的权益)。中金岭南通过与安塔公司(联合收购方)在新加坡合资设立Tango公司(特殊目的公司),中金岭南在Tango公司的出资比例为60%,安塔公司占40%,以Tango公司为实施主体收购先驱公司股权,向先驱公司发出有条件全面收购要约。先驱公司的股权合计为2.02亿股,安塔公司为先驱公司在达里项目的合作伙伴,持有20%的项目权益,达里项目其余80%的权益由先驱公司持有。中金岭南拟采取现金收购的方式,本次收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根据框架协议,安塔公司必须以双方同意的代价转让其所持有先驱公司股份于Tango公司。双方同意与Tango公司达成协议,向其提供债权和/或股权融资,以满足本要约所需全部金额。在此案中,在交易结构考虑上,根据聘请的海外并购律师和税务机构的专业意见,联合要约将通过一家特殊目的公司(SPV)以场外收购竞标形式实现,在新加坡设立SPV公司(即Tango公司)能够较好地在税务上维护投资双方的利益。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关于框架协议,中金岭南与安塔公司的联合要约受制于多项要约先决条件。安塔公司和中金岭南签订框架协议,明确双方协议设立Tango公司以提出对先驱公司的要约,并明确了双方对Tango公司、先驱公司和达里公司的未来管理层的意向。安塔公司必须以双方同意的代价转让其所持有先驱股份予Tango公司;双方同意与Tango公司达成协议,向其提供债权和/或股权融资,以满足本要约所需全部金额。关于相关方批准,安塔公司股东就收购先驱公司股票事宜通过所有所需的该等决议;中金岭南就收购先驱股票事宜通过所有所需的该等决议;澳大利亚联邦财务部长根据《外资收购与并购法案(第C 稿)》同意收购方根据本要约收购先驱股票。该案例操作具体如下图所示:(2)海普瑞现金收购美国SPL公司海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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