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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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关于2006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计发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解答 关于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对象问题 问:这次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对象是哪些? 答:①机关事业单位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未经组织批准留任的人员。②其他保留行政或事业退休待遇的人员。 问: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未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这次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组部、人事部中组发[1988]9号和中组部、人事部组通字[1995]9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浙组[1995]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退休人员的办法增加离退休费。 问:哪些人员符合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 答:机关事业单位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年)的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暂时留任(聘任)的,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延长退休年龄的规定、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主要有三类人员:一是符合国发[1983]141号、国发[1986]26号、浙政办[1986]5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批准确实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以上高级专家。二是中组部、人事部中组发[1988]9号文件规定的干部。三是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在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问:出国定居的离退休、退职人员,这次能否列为增加离退休、退职费的对象? 答:出国定居的离退休、退职人员,2006年6月30日仍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的,这次也可按规定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关于增加离退休费的职务问题 5、问:这次增加离退休费的职务应如何把握? 答:原则上按离退休时实际担任的职务确定。其中,对离休时没有职务(或职务较低)的人员,这次可按离休后重新明确的职务增加离休费。 [例如,机关某科长,1945年8月20日参加革命工作,1985年10月离休,根据浙组[2000]40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8月起享受副处级待遇。因此,该离休人员可按副处级标准增加离休费。] 6、问:1985年工改前原行政14级、18级以上的离休人员,这次如何增加离休费? 答:根据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1985年工改前离休的原行政14级、行政18级以上的离休人员,这次可按副厅级、副处级标准增加离休费。 7、问:建国前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这次如何增加离休费? 答: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离休时职务未达到副厅级的,这次可按副厅级标准增加离休费;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离休时职务未达到副处级的,这次可按副处级标准增加离休费;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离休时职务未达到科级的,这次可按“正科及以下” 标准增加离休费; 8、问:按照浙劳人险[85]3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这次如何增加离休费? 答: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非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离休后,按照浙劳人险[85]3号文件精神享受厅局级和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这次可按副厅级、副处级标准增加离休费。 9、问:享受“两项”待遇的离休人员,这次如何增加离休费? 答:根据中组发[1984]4号和浙组[1989]30号文件规定享受“两项”待遇的离休人员,这次按照离休时实际担任的职务增加离休费。 10、问: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的离休人员,这次如何增加离休费? 答: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的离休人员,这次仍按离休时实际担任的职务增加离休费。 11、问:事业单位中1985年工改前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1983年9月1日前为原国家机关技术九级及其以上的,这次如何增加离休费? 答:事业单位中1985年工改前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原为国家技术四级(195元,含相当工资额)及其以上的,可按相当教授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原为国家技术六级(145.5元,含相当工资额)及其以上的,可按相当副教授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原为国家技术九级(95元,含相当工资额)及其以上的,可按相当讲师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 12、问:按照浙职改字[1987]85号文件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并兑现工资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这次如何增加离退休费? 答:根据浙职改字[1987]85号文件规定,于1986年1月24日以后从专业技术岗位上离退休的人员,在1988年底以前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补行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并按规定补发增资差额(含当时工资已超过职务底线标准,实际没有增加的),这次可按补行评审时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13、问:按照职改字[86]165号和浙职改字[1988]51号文件规定,经批准提高职务工资的事业单位离退休高级工程师,这次如何增加离退休费? 答:根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转发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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