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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師獎金支給辦法草案調查表名稱說明建議修正名稱建議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支給辦法草案調查表
名稱 說明 建議修正名稱 建議修正理由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支給辦法 查「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立學校教師之獎金,政府得視財政狀況發給;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教育部會商其他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行政院核定。」爰依上開教師待遇條例之授權規定,訂定教師獎金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條文 說明 建議修正條文 建議修正理由 本辦法依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之支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一、明定公立學校教師各項獎金支給事項,除其他法律(包括其授權法規命令)已明定獎金支給事項外,均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查本辦法係依依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之授權規定訂定,如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條及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支給之公立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以及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八條規定校務基金自籌收入得支應教師本薪(年功薪)與加給以外之給與及其教學、學術研究獎勵等,以其業有明確法源依據,為免重複規範,爰予排除適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軍警學校及矯正學校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
查教師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第二十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次查本條例第一條規定:「教師之待遇,依本條例行之。」第五條規定:「本條例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軍警學校及矯正學校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薪給之給付、薪級之敘定、起敘、提敘、改敘、晉級及加給之給與,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其獎金、福利及津貼之給與,依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辦理。」爰參酌上開規定明定本辦法之適用對象。
至私立學校教師之獎金,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私立學校教師之獎金,除由政府依相關規定發給外,由各校視教師教學工作及財務狀況自行辦理;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金額,由各校定之。」爰未於本辦法規範其獎金事項,另由私立學校自行訂定。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政府。
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於適用本辦法時,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
明定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
第五條 獎金之種類如下:
一、資深優良教師獎金,照附表一規定支給。
二、教育實習績優獎金,照附表二規定支給。
三、全國傑出通識教育獎金,照附表三規定支給。
四、國家講座主持人獎金,照附表四規定支給。
五、教學卓越獎金,照附表五規定支給。
六、特殊優良教師獎金,照附表六規定支給。
七、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獎金,照附表七規定支給。
八、警察學校教師獎金,照附表八規定支給。
九、軍事學校教師獎金,照附表九規定支給。
前項各款獎金之主管機關、支給條件、程序、數額及其他事項,依各附表之規定。 明定獎金之種類為九大類。
另查教師待遇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條規定:「公立學校教師之獎金…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教育部會商其他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復考量各項獎金支給態樣繁多,難以就其支給條件、程序及其他事項(例如資深優良教師年資採計標準)等規定訂定統一標準。為符合實際需要,爰於第二項針對現行各種類所包含之獎金項目,分別以附表形式就上開事項予以規範。 第六條 各主管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檢討該項獎金是否繼續發給:
支給獎金連續五年。
經由其他形式之措施即可達成激勵目的。
編列之預算遭刪除,或立法機關作成調整之決議。
支給標準及相關條件,經反映或評估有適當性、公平性及合理性之疑慮。 為期各項獎金之核發符合合理性、適當性等要求,爰明定各主管機關應主動檢討該項獎金是否繼續發給之情形。 第七條 各主管機關新增獎金種類或調整第五條第一項各款附表所定內容者,應依下列規定,報教育部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一、新增獎金種類:敘明獎金之定義、支給條件、程序、數額與財政影響評估及相關資料。
二、調整第五條第一項各款附表所定內容:敘明理由、財政影響評估及相關資料。 明定本辦法施行後,各主管機關擬新增獎金種類或調整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附表所定內容,應檢具之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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