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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生产四十一条禁令详解
详解一、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国内外的统计资料都表明,火灾爆炸事故在化学工业中所占比例较大。造成的死伤人数居各类事故之首。火灾爆炸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最严重的。
众多的火灾爆炸事故分析说明,火灾爆炸事故频发的原因,除自动加热分解和自聚的物料之外,绝大部分是两种原因同时具备而成的。一是可燃物与助燃物(一般是空气、氧气)混合在一起。二是有激发能源(多数是明火)。在化工企业由于泄漏和操作管理不当,可燃物料与空气混合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机会很多,要避免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必须严格控制激发能源。绝热压缩和化学反应热是激发能源,它们的管理要通过工艺的严格管理解决。常常引发事故的那些明火,它们大都为检修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如焊接、切割、喷灯等过程都可能产生明火,在易燃易爆化工区都要按动火管理制度要求,创造安全的作业条件后,才能允许作业,控制的办法是严格履行动火审批制度,办理相应级别的动火证,详情另述。
能产生电气火花的易燃易爆场所,应按规定选用相应等级防爆电气设备。在易燃易爆场所,临时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应视为动火作业办理动火审批程序。
能产生静电的部件,必须采取接地措施,静电积累峰值部位应单独接地。在易燃易爆场的人员禁止穿化纤服装。
以上的明火是生产劳动过程中产生的,产生地点相对固定,管理上容易落实。而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是最危险的。吸烟之所以最危险就在于易燃易爆场所禁止吸烟并没有被所有人接受。这是因为吸烟是生活中常见的行为,对点燃的卷烟的危害没有充分的认识。卷烟的燃烧是阴燃,燃的速度较慢,一支卷烟燃烧可持续4-15分钟,但它燃烧的中心温度可达800℃,已超过许多可燃物的燃点,烟头的热量也超过了氢气、汽油等可燃物的最小点火能量。它已为可燃物的燃烧、爆炸提供了足够的能源。烟头又是一种难以管理的流动性火种,这就增加了它的危险程度。
烟头与固体可燃物接触,不能立即发生燃烧,但能使烟头热量影响范围内物质氧化,在影响范围内阴燃。在阴燃过程中逐渐积累热量,随着热量的增加逐步扩大氧化范围,加剧氧化程度,当热量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开始出现火焰而燃烧。这种阴燃所需的时间,长的可达数小时,在通风条件不好时,甚至可达十余小时。
据实验,在自然通风条件下,把烟头扔进深5cm干的木屑中,经过75-90分钟的阴燃,开始出现火焰;把烟头扔进5-10cm的干刨花中,经过60-100分钟开始燃的机会有75%;把烟头放在甘蔗板上,60分钟后,燃烧面积扩大到直径15cm的范围,170分钟后,爆发火焰。
烟灰也可能引起燃烧。烟灰有部分是没有完全燃烧的,这种烟灰是黑色的团状。这种未完全燃烧的烟灰里面有火,有一定的热量,如果遇到可燃物,条件适当也可由阴燃起火。
对明火管理不严尤其是生产区内吸烟,引发不少事故,给了我们足够的教训。
1、1992年8月,我集团皮带机岗位,一操作工吸烟后将烟头扔向窗外,引燃了存放化肥塑料的棚布,因发现及时未造成损失。
2、1980年8月,广西某氮厂,因2名工人在废氨水池顶盖上吸烟而引起氨水混合气爆炸,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
3、1982年2月,湖南某氮肥厂,某工人吸着烟去检查母液槽,立即引起母液槽爆炸,该工人当场被炸死。
4、1984年12月,某化工企业三产服务公司,2名工人在给通风管道刷漆时吸烟,引燃了管道上的油漆,连同保温材料一起燃烧,其中1人被烧死。
5、1985年5月21日,河南某化肥厂,1名车间干部,吸烟划火柴将火柴梗随便扔向地面,因地面上洒散着涂料,顿时起火燃烧,将1名操作工烧死。
6、某氮肥厂压缩机岗位主操作工上班时间到吸烟室吸烟,把机器交给徒工看管,恰巧此时机器发生故障,低压段压力急剧上升,以致容器发生爆炸。事故分析时,主操作工认为自己去吸烟室吸烟去了,不在岗位,没有责任。这个徒工称自己不懂得如何处理,自然没有责任。因此,设立吸烟室使吸烟者脱岗合法化,使操作者责任不能落实。
详解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岁的公民。该法第二十八条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劳动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认真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企业招收的十八岁以下十六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法律保护人群,他们不得从事有毒有害、过重和危险作业。为落实对他们的保护,那些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压、高温、深冷和过重劳动的化工生产区域,不准他们进入。待他们年满十八岁以后,才能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他们进入化工生产区内工作。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所有的生产性区域。因为他们还属于少年儿童阶段,在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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