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松籽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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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松籽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doc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松籽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征求意见稿) 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松籽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空两格)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松籽 1.2 商品代码:C40002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松籽数量(单位:公斤):_。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松籽的含税单价为_____元(人民币)/公斤。 四、交收地点 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交收仓库。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松籽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松籽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松籽应符合以下规定: 6.1标准品 平均粒重/g (每500g颗粒范围) 外观 杂质和破损率/% 种仁颜色 饱满程度 风味 出仁率/% 0.53 (935-952) 松籽均匀整齐,外种皮光泽完整,表面洁净 2.0 乳白或白色 饱满 无异味 26 6.2替代品 平均粒重/g (每500g颗粒范围) 外观 杂质和破损率/% 种仁颜色 饱满程度 风味 出仁率/% 0.67-0.54(750-934) 松籽均匀整齐,外种皮光泽完整,表面洁净 2.0 乳白或白色 饱满 无异味 26 0.54-0.42(953-1200) 松籽均匀整齐,外种皮光泽完整,表面洁净 2.0 乳白或白色 饱满 无异味 26 6.3《仓库存货凭证》中松籽的重量为含水率为10%的公定重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松籽重量=过磅重量×1.10/(1+含水率)。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以10%为公定含水率,卖方货物入库含水率不超过13%。 检测样品中饱满红松松籽占80%以上的饱满程度为饱满;杂质和破损率中包含霉烂果比例。 6.4电子交易合同中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允许检验误差如下: 平均粒重允许误差为±0.005g,杂质和破损率允许误差为±0.5%,出仁率允许误差为±1%,含水率允许误差为±0.2%。 6.5松籽运输合理损耗:按不超过1%执行。 6.6松籽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为从该批松籽检验日期起12个月。有效期满后,应申请指定检验机构对货物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再次生成《仓库存货凭证》。 6.7用于交收的每一《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松籽,应当是同一年份、同一质量标准等级的松籽,且以最晚生产日期作为该批松籽的生产日期。生产日期超过24个月的松籽不得生成《仓库存货凭证》。 七、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得到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八、货款结算 8.1 本合同成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发票 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松籽交收办法(暂行)》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十、违约责任 10.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0.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未能及时提交足额数量的货物的,卖方构成违约。 10.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免责条款 11.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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