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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公平问题探析.doc
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公平问题探析 摘 要:排污权与碳排放权系包含关系,对碳排放权属性的定位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许可证论、用益物权论以及环境权论。本文通过对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公平问题的必要性分析,阐明了公平在碳排放权交易中的价值,并从加强制度衔接、确定总量目标、提高监测技术等方面对促进我国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公平问题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权;分配公平;分配模式;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排污权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依照法定程序按照国际公约、国内规则和行业机构规制获得一定的污染物排放配额,为了企业的正常生产或个人的正常生活在不损害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正当环境权益的前提下向环境排放适量污染物的权利。碳排放权是排污权的一种具体形式,其针对的客体是环境容量――一种归属于国家所有的无形非静态的物。简言之,碳排放权就是排污主体向环境容量中排放碳这一污染物,并取得一定收益的权利。碳排放权与排污权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二者在制度上有着一脉相承的渊源: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是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实施的基础,初始分配的公平是排放权交易的核心,可持续发展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存在目的和价值追求。但是,基于温室气体这一排放物自身的独特性,使得排污权与碳排放权之间必然又有些许差异,应据其特殊性制定相适宜的制度。本文主要针对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公平问题进行研究 一、 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概述 (一)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厘定 1. 碳排放权的公权属性 碳排放权是存在于分配主体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接受主体排放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对申请主体发放排污许可证。此种情形下,碳排放权则带有浓烈的公权色彩,体现了国家对环境容量资源的有效配置和行政权对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直接介入。 2. 碳排放权的私权属性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用益物权是非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具有目的用益性、地位独立性和客体限制性三个显著特点。碳排放权是排放主体通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而占有一定配额的排放量,对该环境容量资源加以利用,从而得到一定经济收益的权利。由此可见,碳排放权的私权属性主要体现在对权利客体――环境容量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方面。 3. 兼具公私权属性的碳排放权 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人类对自身生存发展权利的要求亦日益高涨,环境权即在此情形下应运而生。环境权是一种基本人权,人人生而有之。碳排放权属于人权这一范畴,一直以来被忽视,人类呼吸排出二氧化碳这一生理机能从根本上决定了碳排放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从碳排放权的“生源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这两个国际性文件可知,碳排放权制度的创立是为了保障权利人享有健康良好的环境权利,使其免受某些主体滥用碳排放权追求经济利益而过度排放的侵害。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内涵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促进我国实现自愿减排的主要路径和推动低碳市场进程的重要手段,被视为可持续的长效减排机制。碳排放权交易由两个阶段组成――初始分配阶段和交易流转阶段。这两个阶段价值追求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在初始分配阶段,以公平为主要的价值追求;在交易流转阶段,以效益为主导追求价值目标。我国地理环境复杂,南北经济发展程度、产业结构和行业性质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所以,应协调可持续共同发展的时代要求,碳排放权交易中的公平问题尤为突兀。 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公平问题研究的必要性 (一)初始分配公平是碳排放权交易自我完善的内在需求 碳交易的特殊性决定了碳交易市场实属信用市场,初始分配的正当性乃是信用的基本需求。市场运行绩效的标尺,第一步即是温室气体配额分配的公平,分配的公平是扼杀大企业垄断市场及操作市场的预防针。我国的碳排放交易仅处于初级阶段,不成熟的市场机制需要政府的引导。市场中不同发展阶段的大、中、小企业,需要按照不同的标准给予相应的配额促其发展。交易机制的形成与维持具体包含了三个子集,独立经济体能够达成一致有效的共识;必须按照“历史档案”原则体现公平;必须建立具有足够约束力的惩罚机制。 (二)初始分配公平是保障财产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企业来讲配额就是财产,主管部门不公平的分配就意味着侵犯了企业合法的私有财产,损害了其宪法权利。“国家拿走他拥有的实物,还是拿走他拥有的与该实物价值对应的货币,对经济领域的自由的影响是一样的。”社会的稳定需要兼顾各阶层群体的利益,无偿分配的不公平必然损害排污主体之外的其他各种主体的权益,拍卖分配的不公平必然损害中小企业的利益,这些损害如若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长期积累,必然激活社会的不稳定因子引起社会变动。 三、初始分配公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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