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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城乡规划部分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城乡规划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17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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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为《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每年集中修订和补充一至二次,有关信息将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及时发布。今后,新制订和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在报送报批稿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备案时,均应同时报送本《强制性条文》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条文。为了便于随时置换和插入内容有改变的页张,全书均按章独立编排页码。例如,第一篇第2章的页码为1-2-1~4,余类推。本《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执行中所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向该院反馈(北京100037)。
二000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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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用地规划1 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0.5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3.1.3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5.0.1 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进行确定。 三类工业用地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住建筑。 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必须治理或调整。
第一篇 用地规划2 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4.0.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4.0.2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4.1.1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4.1.3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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