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安全生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规定22087668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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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安全生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规定220876685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工作管理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为最高。 第四条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遵循企业负责、行业指导、部门监管、政府推动的原则。 第五条 工贸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七条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当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加大安全投入,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第八条 工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当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机构,明确工作目标和内容,制定工作方案,并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九条 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第十二条 工贸企业应当组织专门的技术力量或者聘请熟悉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单位或专家开展技术咨询,并按照相关评定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当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自评。 第十三条 工贸企业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应当立即进行整改,或者限期进行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章 评定标准制定与管理 第十四条 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组织制定。规模以下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可由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五条 制定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评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评定标准审查、批准和发布。 第十六条 制定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应当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实际,体现先进安全生产技术,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先进性。 第十七条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采用评分方式,满分为100分,60分达标。评定标准满分不是100分的,按照百分制折算。 第十八条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应当定期进行适宜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制修订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第四章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组织单位统一负责相应区域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评审单位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现场评审工作。 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应当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考核确定,二级、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管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评审单位除承担本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之外,还可承担本等级以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三)安全绩效符合有关评定标准要求; (四)企业已开展自评和整改,达到相应的等级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工贸企业根据自评结果,向负责相应等级评审工作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审申请,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业不需提供);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 (四)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 (五)工厂平面布置图; (六)重大危险源资料; (七)自评报告; (八)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 (九)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组织单位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要求的,通知相关评审单位开展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评审单位应当按要求组成评审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工作。评审单位应当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评审工作(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第二十七条 现场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当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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