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个人房屋保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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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个人房屋保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房屋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所指房屋包括: (一)自有、自用的个人房屋; (二)通过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抵押贷款购置,且贷款尚未还清的个人房屋; (三)拥有合法产权的、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个人房屋。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包括房屋以及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但购房后因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保险财产的有关财产和其他室内财产,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财产的范围。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没收、征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二)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三)间接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条 本保险保险费的交纳方式可以为趸缴、缴。 第条 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承担保险责任,但赔偿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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