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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附件:财务计报表附注
附件: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会计报表附注
2012年12月31日年度
(一) 公司基本情况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系2004年8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18号文批准设立的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前身为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2000年,经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南银复[2000]573号文《关于常熟市等六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分别与所辖农村信用社合并为一个法人的批复》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吴江市支行吴银发[2000]136号文《关于合并法人后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开业的批复》批准,原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各基层信用社撤销法人资格,合并为一个法人,注册资本经中国人民银行吴江市支行核定为人民币139,762千元。
2004年5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办发[2004]103号文《关于筹建吴江市农村商业银行的批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银监复[2004]108号文《关于筹建吴江市农村商业银行的批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苏州银监发[2004]118号文《关于筹建吴江市农村商业银行的批复》及吴江市政府吴政函[2003]10号文《关于同意将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改制组建为吴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函》批准,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筹备改制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8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18号文《关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批准,本行正式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本为人民币300,000千元。2004年8月25日,本行取得注册号为320000110592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0千元。
本行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颁发的B0234H232050001号《金融许可证》及注册号为32050000000784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陆玉根。
经多次转增股本及2010年12月的定向增发,截止2012年12月31日,本行股本为人民币1,002,411千元。变动情况详见附注(五)24股本。
截止2012年12月31日,本行下设分支机构66家,其中营业部1家,支行39家,分理处26家。本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集团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
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本集团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外,本财务报表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2、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行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新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行于2012年12月31日的银行及合并财务状况以及2012年度的银行及合并经营成果和银行及合并现金流量。
3、会计期间
本集团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4、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本集团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本集团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集团编制本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5、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本集团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本集团将取得或失去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日期作为购买日和处置日。对于处置的子公司,处置日前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已经适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当期处置的子公司,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子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按照本行统一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厘定。
本行与子公司及子公司相互之间的所有重大账目及交易于合并时抵销。
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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