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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股份有限司人事管理规章
广告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
□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之甄选、报到、保证、试用、任用、服务准则、加班、差、公出、休假、请假、薪资、考绩、奖惩、迁调、解职、福利等,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之工作,得雇用定期契约人员。
第三条 关于试用、练习生、新进职员及临时人员之管理,比照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 甄选
第四条 本公司职员之甄选,以学识、品德、能力、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条件为准。采用考试及甄试两种方式,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 应征人员之甄选以笔试、口试及性向测验各项中选择测验之,必要
时可经信用调查。
□ 报到
第六条 应征人员经核定录用后,由人事单位通知录用人员报到,除任用通知单外,并寄扶养亲属申请表、保证书,录用人应照规定日期报到,于报到前办妥下列手续,并于报到时缴交,无故不在期限内办妥者,即取消其录用资格。
(一)缴验学、经历及兵役证件,2寸半身相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保证事宜;
(三)填妥扶养亲属申请表;
(四)经医院或卫生院(所)检查合格之体检表一份;
(五)须定工作契约者,应即办理聘雇契约手续。
□ 保证
第七条 本公司职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外,均须办理保证手续,并经审核后方得报到。
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责任以保证书规定之。
第八条 本公司职员需觅保证人至少一名。
保证人必须有下列资格:
(一)本国公民有正当职业。
(二)现职武官少校以上或文职荐任者。
第九条 凡为本公司职员或与被保的职员有配偶或直系亲属之关系者,不得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 被保证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一)亏空公款或借用财物不归还者;
(二)偷窃本公司资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三)假冒本公司名义向外诈骗、招摇有确证者;
(四)故意毁损本公司之设备或其他物品者;
(五)营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为致本公司受损者;
(六)移交不清或弃职潜逃致本公司受损害者;
第十一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换保:
(一)保证人死亡;
(二)保证人住所不明;
(三)保证人退休;
(四)保证人丧失保证资格。
保证人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通知本公司。其怠于通知者,应予议处。
第十二条 保证人因故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俟本公司交由被保人另行觅保,办妥换保手续,接获本公司同意退保通知后,始得解除保证责任,如以登报或宣告退保者,概不生效。职员换保应于一星期内办妥新保证手续,逾期未办,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或免职。
第十三条 保证人在保证书上盖有印章,如有作废或更改时应具函通知本公司,并将新印章之印模挂号邮寄存查,同时声明继续保证,但在本公司未接到通知以前,仍认原印章为有效。
第十四条 保证人所负之一切保证责任,决不因被保证人之工作地点有所不同,而借口推诿。
第十五条 保证人应于职员离职半年后,而无发生未了结事项时,始得解除保证责任,保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本公司于每年定期对保并于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办理对保。
□ 试用
第十七条 试用期间:
新进职员到职后40天为试用期间,试用期满,由各部门主管签请总经理核准为正式职员。
第十八条 试用期间成绩欠佳者,公司可随时予以解雇。
□ 任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公司之职员:
(一)曾犯内乱、外患或经通缉、判刑有案、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不良嗜好者;
(三)思想不良或品性顽劣,经公私机关开革者;
(四)亏空公款或贪污有案者;
(五)参加帮会、营私、声名狼藉者;
(六)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七)年龄未满15岁者;
(八)患有神经病或传染病者;
(九)欠缺语言机能,行为不便影响工作者。
第二十条 职员经任用分派工作后,应即赴所派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推诿。
□ 服务准则
第二十一条 职员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与主管之指示。
第二十二条 职员应尽忠职守,努力工作,不得泄漏业务上之机密。
第二十三条 职员对未经明示事项之处理,应请示上级,遵照指示办理。
第二十四条 职员应珍惜公司信誉,凡个人之意见涉及公司者,非经上级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第二十五条 职员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之职务,但本公司投资之事业经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条 职员对于一切公物应倍加爱惜珍用,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二十七条 职员不得违抗上级命令,如有正当意见,应于事前陈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须协同办理,应遵从上级指挥,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职员除星期例假、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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