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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组织形式与税制比较
7. 现行创投税收扶持政策的可取之处 将基金作为纳税主体,再在基金环节搞抵扣,既利于防范税收流失,又能给创投实实在在的补偿。 如投资者是法人,其从基金所得,被视为“税后收益”无需缴税,故并不存在双重征税问题。 按对“中小高新企业投资额”核定抵扣额度,多投多抵扣,少投少抵扣,不投不抵扣,但均可申请作“创投基金”备案,比英美政策更灵活。 抵扣额度未用完,可无期限结转抵扣。这有利于鼓励基金长期存续,以便基金作长期投资计划。 8.现行税收扶持政策需解释的问题(1) 当时制定扶持政策时,为何没兼顾有限合伙型? 公司制基金是纳税主体,故可在基金环节抵扣。后来《合伙企业法》修订案将合伙定为非纳税主体,就没法在基金环节抵扣了。加之随后颁布的《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此法”,包括此法规定的各类优惠政策。 15年发布的政策为何只适用法人合伙人? 后来的政策虽然突破了《企业所得税法》,但仍受《个人所得税法》约束: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如搞抵扣,不仅会导致税基降低,还会导致税率也降低,这将冲击个人所得税体系。 8.现行税收扶持政策需解释的问题(2) 个人通过基金间接从事创投的税收如何考虑? 财税部门正在研究,并可望出台政策。 在政策出台前,基金税率25%,但可享受抵扣;将收益分给投资者时,再缴20%投资收益所得税。如上文创投企业C: 基金环节:1.53亿应税所得在享受0.7亿抵扣后,还有0.83亿需按25%税率缴税0.21亿元。 投资者环节:如净收益2.73亿在缴完0.21亿企业所得税后,2.52亿税后收益全部分配,需按20%税率缴税0.50亿。 ① + ② =(0.21+0.50)/ 2.73=26.0%。 此外,可通过“法人企业”名义投资,规避20%的个税。 8.现行税收扶持政策需解释的问题(3) 对创投管理机构的税收优惠,如何考虑? 创投基金是否投资中小企业,投了多少,好操作;管理公 司还从事别的业务,管好管坏,很难评价。所以,各国通常只 给创投基金税收优惠。 况且,只要给了基金优惠,管理公司募集基金就容易了。 这即是对管理公司的间接鼓励。 此外,按我国税收政策,管理机构可直接受益。因为,管 理公司从基金所得业绩报酬,如非作为管理成本抵扣税基,而 是以基金收益形式分配给管理公司,则该业绩报酬可以在基金 环节享受抵扣。这样,当其分配到管理公司时,同样可被视为 “税后收益”而无需缴税。 9.现行创投税收扶持政策的不足 虽然可享受优惠政策,但后来要按“中小”和“高新”双重标准掌握,使政策效果打了折扣。 对自然人投资者仍有一定程度的双重征税。除非通过以法人企业名义投资,才可规避在投资者环节的税负。 特别是对社保基金等免税主体,按我国现行税法,如投资到合伙型基金,在基金和投资者自身环节,均可避免税负。 但如投资到公司型基金,将无法避免在基金环节的税负。除非基金主要投资中小企业,可享受足够多的税收抵扣。 10.两步走完善创投税收扶持政策路径 1)将“中小高新”双重标准,放宽到单一的“中小”规模标准;或者适当降低“高新技术”标准。 2)将符合“投资管道”条件的公司型基金,视为非纳税主体: a)仅从事被动的财务投资; b)将每年所得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由投资者缴税。 二. 合伙型基金税收政策解读与改进路径 1. 合伙企业一定无需缴税吗? 2. 典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合伙税制的差异 3. 黑石税案风波的由来与奥巴马的怒吼 4. 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基本精神 5. 业内对合伙人税收政策的两大困惑 6. 合伙企业就真的不存在双重征税吗? 7. 我国合伙企业税制的真正优势 8. 改进合伙型基金税收政策的路径 1. 合伙企业一定无需缴税吗? 对传统意义上的合伙企业而言,由于它仅是一种伙伴关系,而非工商实体,更非法人,因此,自然不应该也无法对这种伙伴关系征税,而只能在合伙人环节征税。 但是,由于合伙企业最早只能基于私人关系基础上的声誉约束机制来调整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没有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因而主要适合家族式企业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等人合企业,而较难适应需要向广泛范围募集资本的资合性企业。所以,在公司型企业通过制度创新体现出现代企业制度优势后,合伙企业为了提高其适用性,也不断地借鉴公司机制来完善其自身的治理结构。 正因后来合伙越来越类似公司实体,与公司一样享受国家公共管理服务,与公司一样可将每年所得收益转为资本,故从公平税负和防止偷逃税角度考虑,绝大多数国家根据合伙企业的实际特点,而相应采取三种不同的合伙企业税制模式: 1)非实体模式:不将合伙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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